(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1/02 颁布日期: 2006/11/02
颁布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1/02
颁布日期: 2006/11/02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晋环发[2006]411号) 各市环保局:   2005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排污收费工作,排污收费取得历史性突破,征收总额跃居全国第一,受到国家环保总局的“贺信”祝贺。而今年前三季度统计结果显示,我省除临汾市排污费征收情况较好外,一些地方出现了排污费征收额大幅下滑,长治、吕梁排污费征收额同比下降达50%以上,特别是全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形势严峻,已严重影响了我省排污费征收整体进展。为了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全面贯彻“污染者付费”和“公平、公正”排污费征收原则,各市一定要充分利用今年剩余的两个月时间,加大征收力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力争实现排污费征收新飞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排污费征收职责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环境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是环保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污者强制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促进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筹集污染治理资金、防治污染、控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各级环保部门应从履行职责和促进我省“蓝天碧水”工程顺利实施的高度认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利用今年剩余的几十天时间,加大对应征、未征、欠征及漏征排污费追征、补收力度,确保今年的排污费征收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严格执法,强化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和追征补缴工作   焦炭生产排污费作为我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在清理整顿期间取得了明显成效,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焦化行业监管,加大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所以,各市一定要在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体制尚未理顺之前,由环保部门直接征收,并严格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如实核定焦炭生产排污费,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征收到位。要求做到:一是追征清理整顿期间欠缴的焦炭生产排污费;二是加大本年度应征未征以及漏征的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力度;三是加强对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督查;四是加大对慌报、拒缴排污费企业的查处力度;五是及时查处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真正负起责任,负到责任;六是对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确实难以征收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直接征收,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决不手软。保证焦炭生产排污费应收尽收。   三、依法行政,全面开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文规定“排污收费,超标罚款”的严格的排污收费制度,而从我省前三季度排污费征收统计结果显示,各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面和征收额与我省实际相差较大,问题突出。因此,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执法观念,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开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按时限征收入库。对一些重点和大型排污企业,市、县环保部门应征未征收、漏征或者少征收的,省环保局将直接予以征收,并依法查处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强化目标责任制,提高排污费征收管理水平   各市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严格执行市县环保局长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保障排污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年终省局将对全省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排污收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排污费征收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问题突出的市县环保部门,取消参加年度评先、创优资格,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排污收费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进行严肃处理。省局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将与各市排污费征收情况挂钩,对排污费征收状况较好的市,省局将优先和适当增加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对排污费征收状况较差的市,省局将取消或减少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同时,各市要加强排污收费工作报表的汇总报告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排污收费信息,为环境管理服务。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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