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省管项目环境监测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08 |
颁布日期: |
2007/05/08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08 |
颁布日期: |
2007/05/08 |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省管项目环境监测管理的通知
(晋环发[2007]233号)
各市环保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效率,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充分发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中心、培训中心和网络中心的作用,合理调配全省的仪器设备、人才技术资源,加强环保部门的行风建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组织实施省管项目的监测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省管项目(包括国家委托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限期治理监测、工业污染源达标验收监测、监督性监测以及其它区域性环境问题的调查监测等都实行省市联动监测的办法。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省管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委托项目)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监测、进行质量控制与管理、编制监测报告等。所有省管建设项目的监测报告均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出。
三、各市、有能力的县(市)环境监测站及有关行业监测站要积极配合省中心站做好联动监测工作,服从省中心站的统一安排调度。参加联动监测的市、县或行业监测站要参与监测方案的编制、实施现场监测与调查、负责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按时向省中心站上报监测结果、参与监测报告的编制。
四、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参加联动监测的市、县监测站和行业站要做好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工作。对联动监测的项目,省中心站要实行项目管理,派出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质控人员进行质量把关和业务指导监督。从布点、采样、样品的输送与保存、仪器校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与报出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序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同时,根据监测方案补充足够的有资质人员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要经过“三校”、“三审”后报出。
参加联动监测的市、县、行业监测站要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和以下要求认真完成项目的监测工作:
1.参加联动监测的采样和分析人员必须持有承担相应监测项目的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
2.监测所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计量部门检定且在有效使用期内,采样前要按照质控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
3.监测人员必须在监测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点位采集有效样品,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保存和运输样品。
4.监测项目采样和分析方法必须首先采用国家标准方法,在没有国标方法时,可采用行业标准方法或国家环保总局推荐方法。
5.对本站不具备分析测试条件需外委完成的分析项目,要提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委托。
五、对于省市联动监测的项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协作监测站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与责任大小明确收入分配比例,共同与项目单位签定三方合同,不得合同之外重复收费。
六、省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严格把关,保证省管建设项目联动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00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