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7/05/23 颁布日期: 2007/05/23
颁布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7/05/23
颁布日期: 2007/05/23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的通知 (晋环发[2007]272号) 各市县环保局、中央和省属各企业: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一项新的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管理,对确保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评价结论的真实可靠、维护全省评价标准的统一、切实推动企业环境行为的持续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关于维护全省环保法制统一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省属企业(包括其下辖的企业)的环境行为评价由省环保局直接组织实施,评价结论由省环保局作出并向社会公布。   焦化、化工、煤炭、冶金、电力企业(其中的中央和省属企业除外)由各市级环保部门具体组织评价,报请省环保局审核定级。省环保局在审核定级时,要对经市级环保部门审查的数据进行复查,对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的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审核。省环保局审核的目的是用统一的标准衡量和要求全省的企业,避免各市在评价中出现因地而异、宽严不当等不平衡问题,维护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度的严肃性。经省环保局审核批准的企业环境行为等级,由省和市级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以市级环保部门公布为主。   其他企业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直接组织评价。各市、县环保部门在对这些企业进行评价时,凡拟作出绿色(很好)等级评价时,必须报请省环保局审核、批准;获得批准的绿色(很好)等级评价,由省和市、县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环保部门直接组织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其评论结论(除绿色等级外)由市、县级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   环保部门在向社会公布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时,应公布企业的法人代表。   二、企业环境行为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绿色(很好,环境行为优秀)   二级:蓝色(好,环境守法)   三级:黄色(一般,基本达到环境管理要求)   四级:红色(差,环境违法)   五级:黑色(很差,严重违法)   环保部门必须以正式文、函的形式确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等级,不得以口头或便函等形式确定等级。   三、县级环保部门直接组织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必须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市级环保部门直接组织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必须报省环保局备案。备案应在正式评价结论作出后15日内进行。   对下级环保部门越权作出的评价和作出的不准确的评价,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撤消。   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对象,既包含集团公司,也包含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环保部门既要为集团公司确定环境行为等级,也要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确定环境行为等级。   对集团公司的评价,应在对其所属企业全部进行评价之后实施。对集团公司环境行为等级的确定,必须统筹考虑其所属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集团公司本部无企业的,集团公司的环境行为等级原则上以其所辖各企业环境行为等级的平均值计算;集团公司本部有企业的,确定集团公司的环境行为等级时,应根据其所辖各企业占整个集团公司的份额,酌情考虑其所辖各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   五、企业必须按照《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企业年度基本情况申报表》(晋环发[2006]361号)的要求向环保部门申报有关情况。   中央和省属企业(包括其下辖的企业)应直接向省环保局申报;焦化、化工、煤炭、冶金、电力企业(其中的中央和省属企业除外)直接向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申报;其它企业按照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的规定,向市或县级环保部门申报。   对不如实申报或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企业,环保部门在评价时应予以扣分。   六、对获得绿色等级的企业应按规定予以奖励,对被评为红色和黑色等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被评价的企业必须在厂门口显著位置悬挂环境行为等级标识,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首先应查看等级标识,对于拒不悬挂等级标识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在当地媒体和网络上公布,并在下一次评价时降低等级。   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标识,由负责评价该企业的环保部门向企业发放,并监督企业按规定悬挂。   环保部门在向企业发放环境行为等级标识时,应向企业发放环境行为等级证书。   八、企业环境行为等级标识由省环保局统一制作,各市、县级环保部门申领。各市、县级环保部门和各企业不得自行制作。否则,一经查出,省环保局将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企业被评价后,其环境行为发生重大改变的,环保部门应在下一轮评价时优先尽快重新确定其行为等级。   十、《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办法》(晋环发[2006]115号)是指导全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各市、县级环保部门和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是对《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办法》的补充和完善。《山西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管理办法》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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