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焦发运站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6/11/01 |
颁布日期: |
2006/11/01 |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6/11/01 |
| 颁布日期: |
2006/11/01 |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煤焦发运站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晋环发[2006]407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我省煤焦发运站点多、量大,绝大多数在建设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而投产营运,且基本上没有环保设施,造成扬尘污染严重。特别是一些建于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煤焦散乱堆放,粗放装卸,随意抛撒,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为有效解决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等各种问题,规范煤焦发运行为,维护铁路煤炭运销秩序,省人民政府煤炭领导组决定对全省铁路发煤站(专用线、装车点)进行集中整顿。按照省政府煤炭领导组《关于整顿全省铁路发煤站(专用线)的通知》(晋政煤字[2006]1号)的要求,现就整顿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加强煤焦发运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的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并严厉打击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的环境违法行为,保证整顿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各县环保局要对辖区内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是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是否建在环境敏感区;煤焦堆场是否整洁、规范;煤焦运输和装卸过程是否有扬尘产生;站台内能否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环保设施等,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于11月15日前报市级环保部门。各市环保局初审后,提出书面意见,于11月20日前报省环保局复核。
三、对现有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按照所处的地理位置、能否建设环保设施等,划分为取缔类、关停类和保留类,实行分类处置。
第1类(取缔类):地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城镇居民稠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2006年年底前取缔。
第2类(关停类):(1)地处城镇主导风向上风向距城镇建成区3公里范围内、无能力建设环保设施的煤焦发运站点,2006年年底前关停;(2)其他区域内无能力建设环保设施的煤焦发运站点,2007年3月底前关停。
第3类(保留类):(1)地处城镇主导风向上风向距城镇建成区3公里范围内、能够建设规范环保设施的煤焦发运站点; (2)其他区域内能够建设环保设施的煤焦发运站点;(3)位于煤矿坑口、偏远山区和国家级贫苦县的煤焦发运站点。
四、省环保局对各市的分类处置意见复核、汇总后,按照“合理规划,综合整治,控制污染,提高效率”的原则,上报省领导组统一公布准予保留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
五、经公布准予保留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须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并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属于3(1)类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环境整治标准:
1、站台装卸采取筒仓或全封闭作业方式;
2、储煤场、储焦场设置高于储煤、储焦最大高度30%以上的挡风抑尘墙;
3、站台内规范设置自动喷淋抑尘装置,并配备车辆清洗和洒水设备;
4、站台内运输通道清洁,车辆通行不起尘;
5、有完善的废水排放系统,雨水、抑尘污水、洗车水不外溢,不污染环境。
(二)属于3(2)类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环境整治标准:
1、站台装卸采取全封闭或半封闭作业方式;
2、储煤场、储焦场设置不低于储煤、储焦最大高度的挡风抑尘墙;
3、配套有站台喷淋抑尘及车辆清洗装置;
4、站台内运输通道清洁,车辆通行不起尘;
5、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污水不溢流。
(三)属于3(3)类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环境整治标准:
1、储煤堆场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采取绿网覆盖措施;
2、煤炭装卸采取自动喷淋抑尘或湿法装卸;
3、煤焦运输采用密闭或遮盖方式。
六、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完成环保治理任务后须报经省环保局或由省环保局委托市级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省环保局函告铁路部门安排发运计划。验收不合格的停产治理;经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取消煤焦发运资格。
七、严禁在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建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新(扩、改)建(包括在建)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必须达到下列环境标准:
1、发运(装车)站台位于城镇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距城镇建成区边界3公里以上;
2、建有规范的储煤仓,能够做到煤焦储存不露天;
3、站台装卸采取筒仓全封闭不露天作业方式;
4、站台内设有专门的车辆清洗点,具有对所有进入站台的运煤车辆进行清洗的能力;
5、站台内的煤焦全部实行全密闭运输,能够做到煤焦不落地;
6、有废水处理及回用系统,站台内的污水能够得到全部处理,部分污水经处理后可回用,其余部分达标排放。
八、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项目,必须先向省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同步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每季度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进度情况;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不得投产。
正在建设中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要停建待审,对布局合理、符合当地规划的,要在进行环评、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
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办理新建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环保手续的审批。
九、各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都要建立环境保护站长(一把手)负责制,制订煤焦装载、运输、储存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制度和煤焦发运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综合治理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并主动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鼓励煤焦发运站(专用线、装车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
十、加大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建在城镇上风向的现有煤焦发运站点,要制定搬迁计划,限期搬迁;对建在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现有煤焦发运站点,一律予以取缔;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煤焦发运站点,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报请政府予以关闭;对环保设施不能稳定运行的煤焦发运站点,依法给予处罚;对擅自拆除环保设施的煤焦发运站点,依法予以关停。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