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产品实行铁路限运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8/23 |
颁布日期: |
2006/08/23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8/23 |
颁布日期: |
2006/08/23 |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产品实行铁路限运的通知
(晋环发[2006]308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太原铁路局所属各车站、车务段:
强对排污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彻底切断环境违法企业的产品运输通道,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和太原铁路局将联合对全省境内环境违法企业的产品采取铁路运输限制措施,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被政府及环保部门依法处以关闭、淘汰、停产、限产的处罚后,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件)一式两份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汇总后,出具文件并附处罚决定书通知太原铁路局。
二、太原铁路局在接到省环保局的通知后,对下列企业停止其产品运输计划的执行,并不予重新安排发运计划:
(一)被依法取缔、淘汰、关闭的排污企业;
(二)被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拆除设施的违法建设项目。
三、太原铁路局在接到省环保局的通知后,对下列企业暂停其产品运输计划的执行:
(一)被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
(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处罚后再次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
四、对被依法限产限排的企业,太原铁路局在接到省环保局通知后,按照处罚文件确定的限产数量和时限,重新核定企业的货运计划,从下达限产令的第二个月起开始执行。
五、对下列企业由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将验收材料上报省环保局,经省环保局审核确认后,发函通知太原铁路局。太原铁路局视运力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运输计划的安排和执行:
(一)依法补办环保审批手续且环保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
(二)已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
六、对已取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省级“环境保护模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以及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由省环保局负责将命名决定函告太原铁路局,太原铁路局负责优先安排运输计划,并在铁路运力紧张时优先保证其产品的发运。
七、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实施,省环保局和太原铁路局联合成立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刘向东(省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闻清良(太原铁路局副局长)
王景龙(省环保局助理巡视员)
成 员:刘西丹、郑舰军、王有惠、杨科、刘宗义、张剑、贺红、贺中伟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刘西丹(兼)
成 员:刘宗义、张剑、贺红、贺中伟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