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01/11 |
颁布日期: |
2007/01/12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01/11 |
颁布日期: |
2007/01/12 |
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晋环发[2007]17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工程特点等因素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法律、行政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化工、电力、煤炭及其煤炭液化、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和冶炼、焦化、铁合金、电石、制浆造纸、染料、印染、酿造、电镀、危险废物处理、500张床位及以上新建医院项目、垃圾处理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
(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产生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
九、本规定自2007年1月11日起施行。山西省环境保护局1997年以晋环监字[1997]407号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