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3/18 颁布日期: 2008/03/18
颁布机构: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3/18
颁布日期: 2008/03/18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自然灾害的防御与处置,保证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对重大自然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省工商系统国家财产安全,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洪涝汛电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地面塌陷,大风等自然灾害。   2、全省工商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规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3、实行资源整合,群防群治,统一行动的原则。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   1、成立山西省工商局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由省工商局局长担任总指挥,省工商局副局长,正、副巡视员担任副总指挥,有关处室领导为成员。   2、省工商局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设在省工商局应急值班室,主任由办公室担任。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应急值班室自动转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各市、县(市、区)工商局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二)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省工商局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省工商系统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指挥、协调督促各市工商局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统一调配救灾物资和人员,视情派出现场指挥组。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它自然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等大事项。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省工商局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等应急工作情况;协调指挥部与现场指挥组(指挥人员)和有关部门的联络;审核灾情与救灾新闻宣传内容;管理自然灾害所需应急物资和有关设备;及时提供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等。向上级有部门报送灾情和核实情况。   3、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人员抢救组(召集单位为机关党委,其它处室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携带抢险救灾设备迅速赶赴灾区抢救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其它抢险。   (2)医疗卫生组(召集单位为后勤中心,其它处室参加)   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送安置伤员;组织开展防病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3)物资供应组(召集单位为财务处,其它处室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购买防暑、防寒,简易安居物品,各种生活必须品和方便食品。   (4)交通运输组(召集单位为后勤中心,其它处室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执行抢险救护的应急车辆,保障抗灾救灾所需油料的供应。   (5)次生灾害抢险组(召集单位为经检总队,其它处室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次生灾害的抢、排险,组织有关人员实施抢险救灾,负责对机要、档案、财务等重要部位进行安全监管。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宣传报道组(召集单位为宣传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宣传报道和有效公共沟通,确定新闻发言人,准备宣传资料。   (7)基础设施工作组(召集单位为后勤中心,其它处室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供水,供电、排水、煤气等设施的抢排险。   四、自然灾害应急   (一)自然灾害来临前应急   1、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各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自然灾害预报后,即宣布预报区进入自然灾害应急期。预报区工商局要立即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并保证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应急办公室要收集宏观异常情况,随时向指挥部报告灾害性天气变化。发布避灾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对本单位中要害部位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组织有关自然灾害应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平息谣言和误传,保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2、省工商局自然灾害应急领导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实施应急值班制度,检查和落实抢险救灾人员,落实有关物资的储备情况并对预报区所在市、县工商局自然灾害领导组提出要求;根据省局各部门的应急职责和任务进行检查和部署,落实各种防范措施。   (二)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   1、一般破坏性灾害的应急。灾害发生地区工商局设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指挥部;省工商局应急办公室要迅速了解灾情并向省工商局应急指挥部汇报并提出实施救灾的意见。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安排应急救援事项,并要求灾区工商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力进行抗灾自救。   2、严重破坏性自然灾害的第一阶段应急   (1)省工商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赶赴省工商局应急指挥部,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位的,要向应急指挥部领导请假。   (2)应急指挥部成员听取应急办公室关于灾情的报告。   (3)根据灾情和灾情发展趋势,迅速组织救灾队伍开展抢险救灾。   ①确保应急指挥机构通信畅通,及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络,并随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   ②派出救援队伍。   ③组织队伍遏制次生灾害的发生。   ④组织购买救灾物资解决本系统灾民的三天基本生存用品。   ⑤向省政府报告灾情。   ⑥组织灾情新闻发布和稳定社会的应急宣传。   ⑦向灾区派出现场指挥组。   3、严重破坏性自然灾害第二阶段应急   (1)进一步核实并向上级报告各类灾情。   (2)迅速组织增加紧急救援队伍,筹集救援物资,根据实情向省政府提出救援要求。   (3)紧急安置转移本系统灾民。   (4)及时做好本系统救灾物资与食品的发放。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和伤员的救治。   (6)特大破坏性自然灾害的应急,在省政府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执行严重破坏性自然灾害应急。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1、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追认烈士。   3、对在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责任追究   1、应急和救灾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自然灾害应急工作遭受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发生自然灾害后,有关人员不执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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