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国资委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5/01 |
颁布日期: |
2005/04/02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国资委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5/01 |
颁布日期: |
2005/04/02 |
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2005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的安全、消防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消除隐患,根据《省委机关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履行安全、消防、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确保机关安全。
第三条 省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是机关安全、消防、综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第二责任人,对机关的安全、消防、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机关层层实行安全、消防、综治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消防、综治职责,确定各处室(单位)、各岗位的安全、消防、综治责任人,并配备2名专职治安消防员,组建义务治安消防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活动。
第二章 安全消防责任
第五条 机关安全、消防、综治工作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消防和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领导机关的安全、消防和综治工作,切实把安全、消防、综治工作列入整体工作计划,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主持机关安全、消防、综治领导组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安全、消防和综治工作。
(三)主持制定机关的安全、消防、综治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四)组织落实机关安全防火和治安防范责任制。
(五)组织消防和安全防范教育。
(六)负责组织机关的安全防火、治安防范,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加以解决。
第六条 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办公室主任为安全、消防、综治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消防、综治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安全、消防、综治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治安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道。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治安消防队。
(七)在干部职工中组织开展安全、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有关规定,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保卫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确保机关的安全。
(二)自觉遵守机关内部的各项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规定。
(三)人人要达到“四懂四会”:“四懂”是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防火措施;懂本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灭火方法(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抑制法);懂组织疏散逃生办法。“四会”是会报警、火警电话119;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特别是对义务安全消防员、重点工种、临时工、民工等要重点培训。各类人员都要熟悉自己的职责。
(四)禁止任何人圈占、埋压、挪用(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五)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
(六)注意节约用电,切记关闭各种电品电源,办公室及其他部位严禁使电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垃圾道内严禁焚烧废纸杂物。
(七)提高警惕,严守门户,及时关闭门窗;办公室禁止存放个人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
(八)办公室内禁止留宿家属子女及客人。
(九)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十)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或报告领导;发生火情、盗情要立即报警并积极进行扑救和报案。
第八条 义务消防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太原市关于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协助本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积极带头落实。
(三)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人人树立防火意识。
(四)积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认真整改火险隐患;重点要害部位勤检查,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五)确实负责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请消防人员进行维修和保养。
(六)协助本单位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和人员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实地演练。
(七)发生火灾事故,在快速报警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严密保护火灾现场,防止坏人“趁火打劫”。火灾扑灭后,要及时协助领导调查火灾部位及火灾原因。
第三章 安全消防管理
第九条 财务、机要、文印、档案、资料、图书、仓库是安全消防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一)室内、仓库内严禁烟火。
(二)室内、仓库内安装的电器、门窗等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规定。
(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室(仓库)内。
(四)仓库内禁止设办公、休息、更衣等工作和生活用房。
(五)仓库堆放要符合五距(即:墙距、垛距、柱距、梁距、灯距不应小于50厘米)的要求。
(六)仓库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上下班要严格进行检查,尽职尽责,决不留火种。
(七)财务人员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尽职尽责,严守岗位,上下班或有事外出时必须随手锁门‘
(八)加强现金和票证管理。现金和有关证券必须存入保险柜内并拨乱号码,钥匙不准在办公室存放,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遵守机关机动车辆的管理规定:行驶绕环行;限速五公里;禁止鸣喇叭等。
(二)一律按规定停放在机关外停车场内。
(三)驾驶员离车前要锁好车门,防止车辆配件及物品丢失。
第十一条 停放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关院内、办公楼禁止停放自行车。
(二)机关内部自行车一律存放在职工存车棚内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一把手是本处室、本单位的消防第一责任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重点部位。每日班前班后重点检查电源,堵塞漏洞及火险隐患。
第十三条 机关每月进行不少于三次防火检查,重大节日的检查每年不少于六次,每次的安全检查情况,都要记录在案。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备。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火险或事故隐患发现一项,登记在案,整改一项,一般隐患当天处理;较大隐患不过周;重大隐患要写出专题整改报告,限期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提请省委机关消防领导组重视,边查边改;困难较大,确实难于一时整改的,要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安全。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查处
第十五条 凡是本单位职工,如发现火灾后,都必须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进行扑救。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准谎报火警,不准任意拨打火警电话,如有违反,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积极协助并参加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一旦发生事故、案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压低损失数额。事故、案件必须登记在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值班
第十九条 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要负责有关事项的处理重要情况、重大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二十一条 值班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尽职尽责,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第二十二条 值班人员要定时在楼内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委机关保卫处,随时排除各种治安隐患。
第二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防范的基本技能,做到“四懂、四会”,正确运用。
第二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
第七章 安全器材和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确保本楼层的安全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对“五管”要害部位配置的“三铁一器”要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发生意外,不得擅自动用、挪用、囱占、埋压安全器材和设施,损坏器材和设施者要照价赔偿。
第八章 安全工作例会
第二十八条 机关安全消防综治领导组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本机关安全消防综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遇有重大事件发生,安全消防综治领导组要随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教育全体人员提高防范意识。
第九章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不断强化机关全体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充分认识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意义。
第三十一条 定期进行安全消防综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一般每季度一次。
第三十二条 宣传教育可采用开会学习、参观展览、观看影片、讲座、实际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机关全体人员必须达到“四懂”、“四会”。对义务安全消防员、重点工种、临时工、合同工、民工等要重点培训。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参加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对机关人员的培训主要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
第十章 临时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招聘临时工、合同工、民工,要本着“先审后用”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三十六条 对聘用的“三工”人员要加强安全消防教育培训、保密教育培训,做到“四懂”、“四会”。
第三十七条 招聘、录用“三工”人员要经省委机关保卫处审查。
第十一章 安全工作总结评比
第三十八条 将安全工作的总结评比纳入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作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年终处室负责人要对本处室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机关安全消防综治工作组要总结工作,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第四十条 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评比,表彰一个先进处室,数名先进个人,激励后进。
第四十一条 机关安全、消防、综治领导组要将每半年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小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