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1/14 |
颁布日期: |
2006/11/14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1/14 |
颁布日期: |
2006/11/14 |
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以晋建办字[2006]415号发布)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组成及职责
2.2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2.4 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2.5 各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6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报警机构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情况报告
4.4 响应行动
4.5 应急通讯
4.6 指挥协调
4.7 应急支援
4.8 新闻发布
4.9 响应结束
5 应急终止
5.1 总结评价
5.2 调查报告
5.3 终止程序
5.4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培训演习
6.5 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8 附录
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全省的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突发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供水企业、咨询机构等的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2.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2.3 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城市政府为主的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落实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3 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性事故,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造成连续停止2万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影响城市供水范围达三分之一以上区域的应急处置。其他事故情况由市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处置,对于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及时上报省建设厅。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传染性疾病爆发;
(7)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省政府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设立全省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设区市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各供水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1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组成及职责
2.1.1 省建设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设立山西省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
组 长:分管副厅长
副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
成 员:办公室主任
计划财务处处长
城市规划处处长
科技发展处处长
勘察设计处处长
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
信息中心主任
城建处副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领导组的咨询机构。
当发生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时,领导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领导组成员未在省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 领导组主要职责
(1)指导和协调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贯彻国家、省政府应急工作方针,根据省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订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设厅有关处室和各设区市城市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上报;
(6)其他有关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2.1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办公室主任由城市建设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2.2.2 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领导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省级其他部门和专家工作组专家的联络。
2.3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2.3.1 城市建设处
起草预防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领导组的指示,组织城市供水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水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供水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领导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市供水系统情况;组织事故调查。
2.3.2 办公室
负责与省政府应急机构及有关厅局、设区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领导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领导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组成员参加小组会议;根据领导组的指示,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厅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制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简报;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省供水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3.3 计划财务处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水系统损失的汇报上报工作。
2.3.4 城市规划处
指导事故发生地城市供水系统重建规划工作;按照领导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5 科技发展处
负责建立城市供水应急技术专家库;负责城市供水系统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2.3.6 勘察设计处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组织勘查、设计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支援;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事故调查与处理。
2.3.7 建筑安全监督站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施工力量对事故发生地对口技术支持、支援;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3.8 信息中心
负责提出建设系统通讯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厅机关通讯系统的正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4 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的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体系,建立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抢险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并设置相应组织机构。其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根据指挥组的指示,组织城市供水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水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供水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市供水系统事故情况;组织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现场无关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的安置;指导和监督本地市供水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5 各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应急响应期,负责事故发生地单位和居民临时用水问题。
2.6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6.1 领导组专家工作组组长由领导组组长指定,成员由规划、设计、大专院校、水质检测等科研机构和有关城市供水企业的总工程师组成。
2.6.2 领导组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领导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领导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报警机构
信息检测与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供水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以及对供水设施的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提高防范意识。
3.2.2 山西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山西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各供水企业水质检测部门组成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水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 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分为Ⅰ、Ⅱ、Ⅲ三级应急响应。
4.2.1 I级为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所使用的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造成连续停止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4.2.2 Ⅱ级为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特大事故。
4.2.3 Ⅲ级为各设区市所规定的重大事故。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建设厅领导组,同时报市级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4.3.2 报告程序
(1)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对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是经确认的重大事故,供水企业应急机构立即向省建设厅、设区市级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
4.4 响应行动
4.4.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接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省政府、省建设厅、设区市级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4.4 重特大事故快报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下、地表)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厅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 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设区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厅后,由设区市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获悉发生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6.2 建设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家建设部。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 应急支援
4.7.1 领导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处理供水系统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专报。
4.7.2 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水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4.8 新闻发布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向新闻单位发布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稿件的审查和新闻报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应急终止
5.1 总结评价
5.1.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5.1.2 指挥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城市供水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 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4 后期处置
5.4.1 领导组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4.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供水系统应急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供水企业和市级供水应急组织应向建设厅领导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2)市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地点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建设厅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预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省级、市级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组同省政府领导、市级应急组织、供水单位和应急专家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6.3 装备保障
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上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6.4 培训演习
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参与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配备与响应的人员培训工作。领导组成员的培训由厅城建处和安全站负责组织实施。
6.5 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和交流工作由各城市供水归口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进行。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由厅城建处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
7.2 奖励与责任
建设厅对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撤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建设厅制定并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