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1/14 |
颁布日期: |
2006/11/14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1/14 |
颁布日期: |
2006/11/14 |
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以晋建办字[2006]415号发布)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组成及职责
2.2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2.4 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2.5 各城市供热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6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报警机构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情况报告
4.4 响应行动
4.5 应急通讯
4.6 指挥协调
4.7 应急支援
4.8 新闻发布
4.9 响应结束
5 应急终止
5.1 总结评价
5.2 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的生效
8 附录
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在城市供热系统的重大事故,保证安全、稳定和连续供热,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供热企业、咨询机构等的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2.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2.3 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城市政府为主的城市供热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落实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供热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热系统发生连续停止1万户以上居民供热24小时以上或影响城市供热范围三分之一区域供热的特大突发事件。其它事故情况由各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对于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及时上报省建设厅。
突发性事件具体包括:
(1)热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无法正常供热;
(2)城市主要供热和输配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热;
(3)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爆发传染性疾病;
(4)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热源生产、输配受阻,管网、换热站严重损毁;
(5)战争、恐怖活动导致影响大面积区域供热。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在省政府和建设部的领导下,省建设厅对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供热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热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范围内的供热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1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组成及职责
2.1.1 省建设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设立山西省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
组 长:分管副厅长
副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
成 员:办公室主任
计划财务处处长
城市规划处处长
科技发展处处长
勘察设计处处长
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
信息中心主任
城建处副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领导组的咨询机构。
当发生城市供热重大事故时,领导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领导组成员未在省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 领导组主要职责
(1)指导和协调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贯彻国家、省政府应急工作方针,根据省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订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设厅有关处室和各设区市城市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上报;
(6)其他有关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2.1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办公室主任由城市建设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2.2.2 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领导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省级其他部门和专家工作组专家的联络。
2.3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2.3.1 城市建设处
起草预防城镇供热系统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领导组的指示,组织城市供热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热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供热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领导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市供热系统情况;组织事故调查。
2.3.2 办公室
负责与省政府应急机构及有关厅局、设区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领导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领导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组成员参加小组会议;根据领导组的指示,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厅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制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情况简报;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省供热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3.3 计划财务处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负责城市供热系统损失的汇报上报工作。
2.3.4 城市规划处
指导事故发生地城市供热系统重建规划工作;按照领导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5 科技发展处
负责建立城市供热应急技术专家库;负责城市供热系统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2.3.6 勘察设计处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组织勘查、设计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支援;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事故调查与处理。
2.3.7 建筑安全监督站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施工力量对事故发生地对口技术支持、支援;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3.8 信息中心
负责提出建设系统通讯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厅机关通讯系统的正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4 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的抢险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抢险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职责包括拟定本市城市供热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指导本市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热事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城市供热安全事故抢险工作,根据本市城市供热管网、换热站(点)分布,组织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与各供热企业的沟通,建立起信息交流的长效机制,摸清企业煤炭储量、签订的煤炭定购合同、煤炭来源等情况。
2.5 各城市供热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热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6 城市基础公用事业应急领导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6.1 领导组专家工作组组长由领导组组长指定,成员由城市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6.2 领导组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领导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领导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报警机构
信息监测与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供热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以及对供热设施的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在组织机构、工作机制、资金保障等方面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提高供热抢修抢险快速反应能力和专业水平。
3.2.2 城市供热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制度。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市供热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热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 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热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分为Ⅰ、Ⅱ、Ⅲ三级应急响应。
4.2.1 Ⅰ级为建设部《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所适用的范围。
4.2.2 Ⅱ级为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重大事故。
4.2.3 Ⅲ级为各设区市所规定的重大事故。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领导组办公室,同时报设区市级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3.2 报告程序
(1)供热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热企业应急电话报告。供热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特大(Ⅱ)事故。
(2)对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是经确认的重大事故,供热企业应急机构立即向省建设厅、设区市级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
4.4 响应行动
4.4.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省政府、省建设厅、设区市级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4.4 重大事故快报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输配规模、热源地、热力站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厅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信息中心保障机关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保证领导组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 省建设厅获悉发生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6.2 省建设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家建设部。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 应急支援
当供热系统事故所在市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省里支援时,由领导组根据支援请求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省政府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 新闻发布
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要报领导组决定。对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应急终止
5.1 总结评价
5.1.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领导组做出书面报告。
5.1.2 领导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城市供热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地点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建设厅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热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市级供热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6.2.1 逐步建立完善以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组同省政府领导、市级应急组织、供热单位和应急后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2.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省建设厅报请省政府决定,请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领导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 应急培训与演习
领导组对所有参与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各地以及供热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设区市级城市供热系统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并应给予指导。
6.4.2 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热、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负责进行。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城市供热系统:由热源、热网、换热站、二级网及热网自控系统等部分组成。
7.1.2 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7.1.3 供热企业:包括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热生产企业和自备热源或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热经营企业。
7.1.4 抢修:供热设施发生危及正常供热以及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5 运行:从事供热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供热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1.6 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省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2.2 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供热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
省建设厅对在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并解释。
7.5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