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山西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1/14 颁布日期: 2006/11/14
颁布机构: 山西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1/14
颁布日期: 2006/11/14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以晋建办字[2006]415号发布)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组成及职责   2.2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2.4 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2.5 房地产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6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情况报告   4.4 响应行动   4.5 应急通讯   4.6 指挥协调   4.7 应急支援   4.8 新闻发布   4.9 响应结束   5 应急终止   5.1 总结评价   5.2 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人员力量保障   6.3 通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宣传、培训与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8 附录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配合” 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应急处置快速有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厅职能,制定本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城市房地产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重大险情和涉及城市房地产领域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4.1 住宅和危险房屋使用安全:在住宅使用阶段,由于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住宅的非正常使用,或者对其损坏没有进行必要的修缮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对周边工程造成严重威胁,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设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任意加层、加装设备超过设计荷载,屋面积雪清理不及时,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损毁等。   1.4.2 城市危房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对已鉴定为危房仍在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监管。   1.4.3 由于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住宅和危房的倒塌、破坏等。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等单位的应急组织。   在省政府和建设部领导下,省建设厅对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房地产企业要根据本地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2.1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组成及职责   2.1.1 省建设厅设立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领导组:   组 长:分管副厅长   副组长:房地产业管理处处长   成 员:厅办公室主任       计划财务处处长       城市规划处处长       勘察设计处处长       厅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       厅信息中心主任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领导组的咨询机构。   当发生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事故时,领导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领导组成员不在省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 领导组主要职责:   (1)指导和协调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3)拟定全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全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组织体系网络;   (4)组织对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2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2.1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房地产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房地产业管理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建筑安全监督站站长担任,成员由领导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2.2.2 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领导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省级其他部门和专家工作组专家的联络。   2.3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2.3.1 房地产业管理处   起草预防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领导组的指示,组织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城市房地产领域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房地产领域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上报的城市房地产领域情况;组织事故调查。   2.3.2 厅办公室   负责与省政府应急机构及有关厅局、设区城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领导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领导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组成员参加小组会议;根据领导组的指示,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省建设厅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制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情况简报;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省城市房地产领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3.3 计划财务处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负责城市房地产领域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3.4 城市规划处   指导事故发生地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建规划工作;按照领导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5 科技发展处   负责建立城市房地产领域应急技术专家库;负责城市房地产领域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2.3.6 勘察设计处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组织勘查、设计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支援;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事故调查与处理。   2.3.7 厅建筑安全监督站   按照领导组的指示,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事故发生地对口技术支持、支援;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3.8 厅信息中心   负责提出建设系统通讯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厅机关通讯系统的正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4 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有关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体系,建立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抢险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并设置相应组织机构。主要职责:拟定本地区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房地产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5 房地产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城市房地产领域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   2.6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6.1 领导组专家工作组组长由领导组组长指定,成员由城市房地产领域涉及的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6.2 专家工作组职责: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领导组委派,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报   信息监测与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领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房地产领域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以及对城市房地产领域设施的日常监测、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城市房地产领域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提高防范意识。   3.2.2 房地产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的行为。   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3.2 各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城市房地产领域的应急救援组织应发挥房地产企业的优势和特点,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市房地产领域安全事故发生后,房地产企业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迅速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2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事故等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划分,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分为四级:Ⅰ级为国家响应(红色预警),Ⅱ级为省级响应(橙色预警),Ⅲ级为市级响应(黄色预警),Ⅳ级为县(市、区)、企业响应(蓝色预警)。在各自响应级别范围启动应急救援响应机制。一般情况下,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启动的同时,下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也要启动。   Ⅰ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或失踪),或50-100人以上重伤,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特大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30-50人重伤,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已经或可能发生3人(不含3人)以下的安全伤亡事故。   4.2.1 Ⅰ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Ⅰ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建设厅应急领导组接受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在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工作。   4.2.2 Ⅱ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Ⅱ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建设厅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领导组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领导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各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2.3 Ⅲ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Ⅲ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它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布置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4 Ⅳ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Ⅳ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事故发生单位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按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及时上报事故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   4.2.5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上一级应急领导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经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房地产企业或有关单位要直报建设厅领导组,同时报市级城市房地产领域事故应急组织。   4.3.2 报告程序   (1)发生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后,房地产企业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所在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   4.4 响应行动   4.4.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省政府、省建设厅、设区市城市房地产领域事故应急机构。   4.4.4 重特大事故快报应依据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与事故有关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情况;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省建设厅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厅信息中心保障机关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保证领导组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 省建设厅获悉发生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6.2 省建设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建设部。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 应急支援   当城市房地产领域事故所在市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省政府支援时,由领导组根据支援请求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省政府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 新闻发布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要报领导组决定。对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应急终止   5.1 总结评价   5.1.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领导组作出书面报告。   5.1.2 领导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5.2.1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省建设厅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房地产领域事故信息;   (2)接受、传递城市房地产领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保证与各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传输的畅通。   6.2 人员力量保障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6.2.1 抢险力量:主要由房地产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故发生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6.2.2 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住宅和危房安全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6.2.3 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有关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3 通讯保障   6.3.1 逐步建立以建设厅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和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与省政府、市级应急组织、房地产企业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讯联络的需要。   6.3.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省建设厅报请省政府决定,请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4 物资保障   城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紧急情况下抢险设施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并建立各房地产企业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储备信息库,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发生安全事故需要增援时能够及时有效调动。   6.5 经费保障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企业要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6.6 宣传、培训与演习   6.6.1 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参与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培训工作。   6.6.2 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众信息的交流。服务对象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房地产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省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1.2 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建设(房地产)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7.2 奖励与责任   省建设厅对在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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