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的通知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青岛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4月22日
青岛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强化区(市)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超前性和针对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对象是各区(市)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区(市)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发出警示。
(一)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2个月较上年同期上升的;
(二)60天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事件)的;
(四)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
(五)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六)其他有必要警示的。
第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采用下达警示告知书的形式。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给被警示的区(市)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条 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警示对象、警示事项、警示要求等。(样式见附件)
第六条 受到警示的区(市)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并在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后,以书面形式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条 警示工作办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区(市)、功能区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样式一
青岛市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
青安警示〔20xx〕xx号
xxxxx:
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规定,你区(市)xxxxxxxxxx,现予以警示。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x月x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 月 日
样式二
青岛市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
青安办警示〔20xx〕xx号
xxxxx:
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规定,你区(市)xxxxxxxxxx,现予以警示。请针对存在的问题,于x月x日前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