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四川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4/22 |
颁布日期: |
2005/04/22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4/22 |
颁布日期: |
2005/04/22 |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05]7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四)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五)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本办法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扣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对违章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记分。对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上述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处罚,并对上述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
(七)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扣分、吊扣或吊销违章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违章人员再培训和返岗考核等综合管理。具体实施吊销违章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按照对上述人员考核权限的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再培训和返岗考核工作。
(八)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扣分、吊扣违章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违章人员再培训和返岗考核工作。并接受扣分人的投诉及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九)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记分采取12分制,记分周期为1年。上述人员在1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6 分的,给予警告;扣分达到10 分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7日的处罚,并强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24小时 ;扣分达到12分的, 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强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48小时,并重新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吊扣或吊销期间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
(十一)每次违章行为只处罚一次,以最高扣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十二)各市、州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扣分达到6分以上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十三)对于扣分达到6 分以上人员,每季度公布曝光一次。
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扣分规则
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进行加扣分。具体加扣分表详见附件。
三、违章扣分的执行
(一)违章扣分由两名持证的执行人员共同执行,在执行扣分时必须出具《 行政执法证》。
(二)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要对主要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取证作为处罚的证据。
(三)实施违章扣分用的扣分表格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工地、时间、整改期限、执行人等内容。
(四)违章扣分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进行行为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责任同步执行。
(五)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扣分达到12分 ,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处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厅上述三类人员考核办公室,并由省建设厅签发统一版本的通知书,书面告知该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四、违章扣分的执行
(一)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扣分未达到12分以上的上述三类人员的处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执行,并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办公室备案。
(二)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见附表)一式两份,并由两名执行人和被扣分企业负责人或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一份由执行人交扣分执行机构录入档案,另一份交被扣分人。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并实行留置送达。
(三)被扣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四)如对扣分执行情况确有争议,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以及由扣分执行机构向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书面更正。
五、附则
(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全生产考核扣分通知单
姓名: (证号: )
单位:
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在对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检查中,发现违反了 号条款,将扣除相应分数。
监督员: 签收人: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考核扣分通知单
姓名: (证号: )
单位:
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在对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检查中,发现违反了 号条款,将扣除相应分数。
监督员: 签收人: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
序号 违反条款 加 、 扣分
1.1 未按照规定设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1.2 所管辖项目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2
1.3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未组织实施的 -2
1.4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1
1.5 未落实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1
1.6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
1.7 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
1.8 无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制度或安全检查无记录 -1
1.9 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1
1.10 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承包工程 -2
1.11 施工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
1.12 建筑施工企业 拒不接受建管、质监、安监部门停工决定,强行施工 -5
1.13 建筑施工企业 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 -5
1.14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5
1.15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
1.16 企业业绩手册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2
1.17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扣分按下列规定折算为企业 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扣分值× 0.2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扣分值× 0.1
1.18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1
1.19 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8 +死亡人数× 1 +重伤人数× 0.5
1.20 工程项目综合评价不合格 -2
1.21 在建设部、省建设厅 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6
在市(州)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4
1.22 获得建设部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6
1.23 获得建设厅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4
1.24 获得市 ( 州 )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2
1.25 工程项目综合评价优良 +2
1.26 企业项目获得省级标化工地称号 +1
1.27 企业项目获得市 ( 州 ) 级标化工地称号 +0.5
1.28 在建设部、省建设厅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表扬 +4
在市(州)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表扬 +2
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未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
2.2 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2
2.3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
2.4 没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或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或施工现场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1
2.5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1
2.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1
2.7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或者施工现场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 -1
2.8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程序论证或批准即实施 -8
2.9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
2.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并双方签字确认 -2
2.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
2.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
2.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
2.1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
2.15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制度不能保证防火要求 -1
2.16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2
2.17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2
2.18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
2.19 施工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始施工 -2
2.20 施工项目未分阶段进行安全评价 -2
2.21 工程项目阶段评价不合格 -2/ 次
2.22 工程项目综合评价不合格 -6
2.23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发现一起(人) -1
2.24 未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
2.25 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疏于管理的或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2
2.26 建筑施工企业 拒不接受建管、质监、安监部门停工决定,强行施工 -10
2.27 建筑施工企业 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 -10
2.28 在建设部、省建设厅 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10
在市(州)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8
2.29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5
2.30 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8 +死亡人数× 2 +重伤人数× 1= 扣分
2.31 获得建设部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 +6
2.32 获得建设厅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 +4
2.33 获得市 ( 州 )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 +2
2.34 工程项目阶段评价优良 +2/ 次
2.35 工程项目综合评价优良 +6
2.36 项目获得省级标化工地称号 +4
2.37 项目获得市 ( 州 ) 级标化工地称号 +1
2.38 在建设部、省建设厅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表扬 +4
在市(州)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表扬 +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在位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8
3.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
3.3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未立即制止 -2
3.4 工程项目阶段评价不合格 -3/ 次
3.5 工程项目综合评价不合格 -6
3.6 在建设部、省建设厅 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10
在市(州)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8
3.7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5
3.8 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8 +死亡人数× 2 +重伤人数× 1= 扣分
3.9 获得建设部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 +6
3.10 获得建设厅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 +4
3.11 获得市 ( 州 )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 +2
3.12 工程项目阶段评价优良 +1/ 次
3.13 工程项目综合评价优良 +3
3.14 项目获得省级标化工地称号 +2
3.15 项目获得市 ( 州 ) 级标化工地称号 +0.5
3.16 在建设部、省建设厅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表扬 +4
在市(州)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表扬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