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004)
颁布机构: |
四川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10/12 |
颁布日期: |
2004/10/12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10/12 |
颁布日期: |
2004/10/12 |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建发[2004]13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并在必要时对地震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府发[1997]68号)、《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抗[2002]1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在原《四川省抗震防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基础上,我厅修订拟定了《四川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四川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尽快制定或修订本地地震应急预案,并认真做好各项地震应急工作,确保组织落实,措施落实,防患于未然。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004年10月12日修订)
一、为更好地做好城乡建设地震应急工作,指导全省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防患于未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根据省建设厅的工作职责,制定本预案。
二、四川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一)四川省建设厅地震应急指挥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
厅长
副指挥长:
分管副厅长
厅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勘察设计处处长(兼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
城市建设处处长(地震震中位于城市时增加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村镇建设处处长(地震震中位于村镇时增加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计划财务处处长
建筑管理处处长
重点建设管理处处长
城市规划处处长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厅办公室副主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副主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厅抗震办公室副主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厅办公室和厅抗震办公室共同组成。
(二)指挥部组成成员和机构职责分工
正、副指挥长的职责:
(1)负责召集厅地震应急指挥部会议;
(2)根据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部署省建设厅地震应急工作及省政府或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3)参加省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指挥部成员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部政令畅通。
省建设厅有关职能处、室和机构的职责如下:
1、办公室
(1)负责保持与省政府或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省政府或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
(2)负责安排厅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
(3)根据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处(室、站、办)的应急工作,组织省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4)审查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
(5)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6)负责应急状态下厅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2、勘察设计处(抗震办公室)
(1)负责派人参加厅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小组的工作,协助完成建设厅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联络工作。
(2)了解地震灾情,草拟报送建设部、省委、省政府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震损信息(不包含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
(3)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建设厅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4)根据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关地震、工程抗震的专家成立工程抗震指导小组或工程震害考察小组指导灾区工程抗震工作,进行工程震害调查,取得工程震害资料。
(5)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开展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的抢险、排险、抗震鉴定、应急加固、危房拆除、临时建筑搭建、修复设计、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等工作。
(6)组织或指导各市州、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调查和处理。
(7)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城市建设处
(1)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城建系统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指导。
(2)指导灾区和临震区城建系统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等工作;
(3)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4、村镇建设处
(1)指导灾区村镇的重建规划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5、计划财务处
(1)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地震损失、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灾区住宅房屋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不包含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建设系统震害情况。
6、建筑管理处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力量开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施工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建筑企业的震害情况。
7、重点建设管理处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开展重大项目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负责核实上报的灾区重大项目的震害情况。
8、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1)指导城市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城市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市灾区住宅房屋的震害情况。
9、城市规划处
(1)指导灾区城市的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规划技术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10、机关党委
(1)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厅机关党员干部和群众就地震应急形势和相应的地震应急措施等做宣传、动员、解释等工作。
(2)根据需要动员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自救、互救、支援灾区等。
11、机关服务中心
(1)负责组织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厅机关生命线工程、房产和其它物业的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厅机关对地震灾区物力支援的实施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提供交通以及具备充分抗震能力的工作场所等条件。
(3)负责建设厅机关地震损失的统计工作。
(4)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厅机关临时建筑搭建安排等应急工作。
三、破坏性地震的分类标准和四川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
(一)破坏性地震的分类标准: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四类。
1.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下同)以及城市发生大于5级、小于6级的地震,村镇发生大于5级、小于6.5级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2.造成人员死亡数20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以及城市发生大于6级、小于6.5级的地震,村镇发生大于6.5级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3.造成人员死亡数200人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地震;大中城市发生大于6.5级、小于7级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4、造成人员死亡数10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大中城市发生大于7级以上的地震;人口稠密地区、县级城镇发生7.5级以上地震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
(二)四川省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厅地震应急指挥部开始工作,建设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
1.四川省有中等破坏性地震以上的临震预报;
2.四川地区有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
3.四川地区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
4.四川地区发生一般或中等破坏性地震,但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当四川省发生5级以上地震时,指挥部成员应主动与办公室取得联系,保持通信联络,不能取得联络的应赶往厅办公地点待命,同时组织技术专家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成都;指挥部成员未在成都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四、四川省建设厅及各市州、各县市区建设系统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一)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计划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震减灾意识是有效减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全省建设系统要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有计划的深入持久地宣传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掌握防震、避震、自救和互救的知识及技能。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
1.成都市应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内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分布、规模和设计、建造、使用概况等。
地震重点监视区的其他地级市,可参照此要求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并可进入网络查询。
2.各设市城市和县城应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健全数据库,以便在地震应急期间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3.省建设厅在各城市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及重要房屋、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
4.基础设施系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重要房屋建筑系指:《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
1.各设市城市和县城应在已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设防烈度和罕遇烈度两种情况逐个进行震害预测。
2.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3.有临震预报时,按照《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加强实时监控,实施临震加固,以防御和减轻可能发生的震害损失。
4.破坏性地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制定技术措施,实施抢险方案,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5.在省建设厅的指导下,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的实施。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应急恢复方案
1.各设市城市和县城应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设防烈度和罕遇烈度两种情况对城市各个区域的基础设施和群体房屋建筑进行震害预测。
2.根据震害预测,就设防烈度和罕遇烈度两种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3.震后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尽快恢复正常。
4.省建设厅组织或指导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组织
1.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工作根据灾情确定。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省建设厅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建设厅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报请建设部协调组织实施。
2.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震害调查应对重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逐个确定类别,并贴上标志。红色为危险,绿色为可继续使用。
3.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要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六)震前《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以及震后简易住房建设要求
1.根据城市居民分布情况,要制定《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大城市的疏散通道安排可适当考虑提高部分城市桥梁的抗震设防标准;大城市的避震场地安排除考虑室外空旷场地外,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人防工程和其他抗震能力较强的工程,并可考虑适当提高部分城市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作为避震建筑,中小城市的避震场地原则上应为室外空旷场地。
2.根据震情需要和《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居民避震疏散。
3.各市(州)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1)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2)因地制宜,制订并提供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3)级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各市(州)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提请省或国家建设行政主管进行支援。
(七)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1.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同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其内容应包括:(1)灾情及灾区概况;(2)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3)整个城市及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4)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5)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6)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安排。
2.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要求:(1)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2)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修复加固、原样恢复,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设内容;(3)恢复重建计划建设项目的标准规模应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3.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定,以确保恢复重建计划顺利实施。
4.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的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当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与原城市总体规划有出入时,应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纳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统一实施,并作为今后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5.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集镇以上城镇的易地重建规划方案应经各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次生灾害的防御预案
1.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调查了解地震区建设系统次生灾害源的分布(地区和设施)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建立档案。
2.建立次生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
3.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包括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紧急防护措施等,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4.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九)其他事项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