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1/03 |
颁布日期: |
2008/01/03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1/03 |
颁布日期: |
2008/01/03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的通知
(川环发[2008]4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07]16号),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二○○八年一月三日
附件:
四川省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需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复实施的规划,应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但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例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
综合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区域规划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等;流域规划包括各级流域开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城镇建设、资源开发规划等。
第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
第五条 凡产业定位涉及天然气开发、石化、化工、印染、电镀、酿造、制浆造纸等可能带来严重环境污染的项目的行业、工业园区规划,及流域开发利用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
第六条 各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必须客观、公开、公正,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前,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有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相关专业、行业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中选取。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未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中未采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