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6/07/12 |
颁布日期: |
2006/07/12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6/07/12 |
颁布日期: |
2006/07/12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川环发[2006]7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针对当前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十个必须”
(一)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必须按时上报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必须依法征收排污费;
(四)必须及时赶到事故现场;
(五)必须立即开展事故调查;
(六)必须按国家标准划分事故等级;
(七)必须迅速切断污染源;
(八)必须按规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九)必须边处置边报告事故情况;
(十)必须及时报告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不放过”
(一)不放过任何一个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
(二)不放过任何一个工业园区的检查;
(三)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建设项目;
(四)不放过任何一个超标排污企业;
(五)不放过任何一个经限期治理不达标仍继续生产的企业;
(六)不放过任何一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应取缔关闭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七)不放过任何一个不按规定规整排污口和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企业;
(八)不放过任何一个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不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企业;
(九)不放过任何一个拒绝检查或屡查屡犯的企业;
(十)不放过任何一个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土政策”的行为。
三、“十个不准”
(一)不准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二)不准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三)不准违规收费、罚款;
(四)不准监测、统计、验收等工作弄虚作假;
(五)不准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等;
(六)不准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和娱乐活动;
(八)不准事故处理推诿扯皮、贻误时机;
(九)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十)不准随意使用监测、监察专用车辆。
四、“十个到位”
(一)预警预防到位;
(二)联动配合到位;
(三)规范程序到位;
(四)处罚执行到位;
(五)依法裁量到位;
(六)日常监管到位;
(七)重点督查到位;
(八)责任追究到位;
(九)整改落实到位;
(十)回访回查到位。
五、“五个落实”
坚持强化整治,多还旧帐;把住源头,不欠新帐;全程监管,控制总量;动静结合,平衡容量,全面提升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一)把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中,依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总量;
(二)把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重点流域区域城市的污染治理中,依靠环保工程减排总量;
(三)把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城市群的建设规划中,依靠优化发展降低总量;
(四)把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重点企业的发展中,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
(五)把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依靠“以新带老”消化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