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渝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2/06 |
颁布日期: |
2006/12/06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2/06 |
颁布日期: |
2006/12/06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川渝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的通知
(川环发[2006]138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四川、重庆山水相连,唇齿相依,同处长江上游,面临着共同的环境问题。为此,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于2006年12月5日签订了《川渝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协定》,联手推进两省市环境保护工作。现将该协定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川渝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川渝地区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川渝环境相依相融,从东北到东南,有渠江、嘉陵江、琼江、沱江、岷江、雅砻江等河流。上游稍有污染,下游必受其惊,唇污齿染,关联甚紧。为确保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和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安全及重庆市区人民饮用水安全,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磋商,本着互相谅解、互相配合、鼎立支持的原则,达成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一、建立川渝环境信息互通机制。即涉及跨流域(区域)的环境安全信息,如水文、气象、地质、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等信息,彼此可以通过环境监测站、信息中心等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互相通报,涉及跨流域(区域)的重大环境安全信息,在报经本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互通或联合向外公布。
二、建立川渝环保局定期会商机制。双方认为,根据目前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和问题,川渝两省定期或不定期的会晤已势在必行。省际会商交流至少每半年一次,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建立川渝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如遇跨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两地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事故发生方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商另一方后统一行动、共同处置,把污染和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把环境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四、建立川渝联合调查机制。对跨流域(区域)突发环境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两地互相配合,可用成立联合调查组的方式进行,调查组由事故方牵头、另一方配合。涉及跨流域(区域)的环境保护专题调查,由发起方牵头,另一方配合,其成果互享。
五、建立川渝联合执法机制。环境问题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跨流域(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省际联合行动,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其执法成果互相交流。
六、两地具体合作在本协定的框架下另行制定。
七、跨流域(区域)的环境污染事件,如涉及第三省,报请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督查中心牵头协调。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田维钊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曹光辉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