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试行放射源联单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5/09/11 |
颁布日期: |
2005/09/11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5/09/11 |
颁布日期: |
2005/09/11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试行放射源联单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环发[2005]12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科学城环境保护局:
放射源转移是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贯穿于放射源生产、销售、进出口、使用、运输、贮存、处置七大环节的始终。为加强对我省放射源转移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的需要,在国务院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决定在全省试行放射源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形式的放射源转移,只能在持有《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进行。
二、放射源的进、出口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审批,省、市(州)环保局签注初审意见。涉源单位应在收到放射源后的30日内填妥《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境备案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一)并到省环保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涉源单位在购买国内生产厂家的放射源前,必须填写《放射性同位素购置准购批件》一式六份(见附件二),购买短寿命放射性同位素前必须填写《短寿命放射性同位素购置准购批件》一式六份(见附件三),交所在市(州)环保局审查后,报省环保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四、涉源单位在许可范围内相互转让放射源时,接收方在放射源实施转移之前应填报《放射源省内转移联单》或《放射源跨省转移联单》(见附件四、五);接收方和转出方应在放射源转移实施之日的5个工作日前共同办妥联单手续。同时,接收方还必须填写《放射性同位素购置准购批件》,经批复后方可接收放射源。
五、涉源单位在许可范围内携放射源到异地从事生产作业或租用放射源时,实施转移之前应填报《放射源省内转移联单》或《放射源跨省转移联单》;接收方和转出方应当在放射源转移实施之日5个工作日前共同办妥联单手续。
六、涉源单位放射源退役、报废需要收贮时,应首先向所在地市(州)环保局提出收贮废放射源的申请,并填报《四川省废放射源收贮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六);承担废源收贮的单位应在放射源实施转移之前填报《放射源省内转移联单》或《放射源跨省转移联单》,并在放射源转移实施之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与送贮方共同办妥联单手续。
七、省内放射源生产和销售单位应在每月的第一周内向省环保局报送上月的放射源出厂、销售清单。
八、涉源单位变更(包括进出口、购买、转让、送贮、收贮等)放射源时,应填写《放射源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七)一式三份,交所在市(州)环保局审查后到省环保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二OO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