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3/07/15 |
颁布日期: |
2013/07/15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3/07/15 |
颁布日期: |
2013/07/15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外(室外)工业射线探伤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环函[2013]909号)
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因在野外(室外)开展工业射线探伤作业(以下简称野外探伤作业)导致的辐射安全纠纷频发,个别地方还因此发生群众聚集和集体上访等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为确保野外探伤作业区域辐射环境安全,保障辐射工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外探伤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异地野外探伤作业备案制度
从即日起,全省对异地野外探伤作业活动实行备案制度。从外省到我省,或在省内跨市(州)异地开展工业X、γ射线野外探伤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探伤作业活动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市(州)环保局备案并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野外探伤作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放射源的核素、活度、数量,放射源编码,使用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还应到使用地的市(州)环保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提交野外探伤作业辐射安全与防护总结报告及活动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各市(州)环保局应严格野外探伤作业的备案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
二、严格辐射安全责任和辐射防护措施
开展野外探伤作业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X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野外探伤作业各项辐射安全要求,张贴作业公告,现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专人看守、巡查,防止公众误入误照。应配备辐射安全与防护设备如使用准直器,移动屏蔽设施、从业人员配备辐射防护用品、安装放射源安保监控设施等,并通过影像资料记录现场各类辐射安全措施的履行情况。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探伤作业时的自我监测,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单位对作业场所周围环境至少进行1次监测,将辐射监测报告作为野外探伤核技术利用单位年度评估报告的内容之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探伤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野外探伤作业辐射环境安全内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逐级落实野外探伤作业的辐射安全责任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联系方式。每次野外探伤作业完成后,要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建立辐射安全与防护档案,采用文字或影像资料真实记录探伤作业现场采取的辐射防护设施和辐管理措施,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辐射环境监测记录、安保等,使每次野外探伤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具有可追溯性。
使用放射源探伤需要在野外贮存的单位,须就近选择符合辐射安全与防护条件的临时贮源场所。临时贮源场所应当由专人看管,并具备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露等安全防护措施。野外贮存放射源一年以上的,应建设放射源暂存库,并作为新增辐射工作场所应取得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对于异地到辖区内开展野外探伤作业活动的,市、县级环保局在备案后,要对野外探伤作业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填写《γ射线探伤场所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和《Ⅱ类非医用X射线装置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监督检查表。要加大对野外探伤作业的执法力度,通过现场监督检查,督促野外探伤单位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辐射安全事故发生。
对于辖区内辐射安全许可开展野外探伤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各市(州)环保局每年对其例行监督检查一般不得少于两次。应重点检查该单位每次野外探伤作业的辐射环境安全档案,包括跨区野外探伤备案、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辐射监测报告、个人剂量检测报告、人员培训以及野外探伤时辐射安全措施的影像资料等。
对群众就野外探伤辐射安全情况提出的质疑或投诉,各地环保部门要责成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及时、完整地向公众公开野外探伤作业期间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及辐射环境监测等信息,同时协助地方政府部门妥善处理群众投诉,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省环境保护厅将对各地环保部门野外探伤作业的监管情况实施督察,并将督察结果纳入各地年度考核内容。
特此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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