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6/06/06 颁布日期: 2006/06/06
颁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6/06/06
颁布日期: 2006/06/06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6]61号) 各市(州)环保局、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落实《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3]001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3]56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川环发[2003]5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二、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发[2000]38号文附件)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认真编制监测(调查)方案;监测(调查)方案和报告还应按照川环发[2003]001号的要求,增加六个对照表和验收项目组成表;应组织监测、行业等专家对监测(调查)技术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相应整改,验收监测单位应在整改完成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1、建设地点变更;   2、产品类型发生变化;   3、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   4、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30%以上);   5、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   6、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或发生重大变化(通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的情况除外);   7、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五年以上等。   四、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调查)应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要求。   对于短期内无法达到验收监测条件的,验收监测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分阶段验收监测,其间建设单位必须定期申报生产情况和排污情况,由环境监察部门定期跟踪督查,监测部门不定期抽测,待达到条件后进行总体验收监测。   对可能长期无法达到验收条件的(由于市场原因,部分产品不再生产、部分工序外协、改用清洁燃料等),可按实际负荷和工况进行验收,并对其排污总量进行重新核定。建设单位负责人须书面承诺一旦上述生产负荷和工况发生变化,将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验收。   五、要切实加强验收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验收监测项目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验收监测单位须对监测结论负责。   六、验收监测单位应遵照《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川环发[2006]1号)的精神,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2004)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中污染事故防范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总站验字[2005]188号)的要求,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设(措)施及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并纳入验收监测内容。   七、验收监测单位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的要求,通过发放调查表、走访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众意见调查,并对验收监测(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八、验收监测单位参加现场验收会,并准备以下材料:   1、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2、验收监测(调查)多媒体材料,并现场汇报;   3、验收监测(调查)结论;   4、大型(重点)项目的原始监测记录。   九、切实提高验收监测工作效率,与建设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验收监测单位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安排现场监测,原则上现场监测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交监测报告。   十、验收监测单位应协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库,动态跟踪各级已审批项目的进展情况(开工、竣工、试生产、验收等),及时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