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9/06/16 颁布日期: 2009/06/16
颁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9/06/16
颁布日期: 2009/06/16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9〕76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管,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机关“三定”实施方案》有关职责划分规定,现就我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环境监管职责   省环保局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联动监管机制。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应依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健全和完善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建立机制,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安全。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工作,受理本级环评审批项目试生产申请并组织开展试生产现场检查,组织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内部审查和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办理验收审批手续;参与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试生产检查和验收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能,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每次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是否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2、项目建设中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措施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提出的要求。   3、已投入试生产(试运营)的项目是否办理了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准手续;投入正式生产(运营)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期限办理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4、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是否发生污染事件或污染事故。   二、实行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制度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机构要及时定期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辖区内建设项目(含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和报告将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根据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监察报告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情况,各县(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辖区内建设项目(国家、省、市审批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各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环保局报告一次辖区内建设项目(国家、省审批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省环保局每一年向环境保护部报告一次我省国家审批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辖区内新开工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在建项目主体工程的进展情况;   3、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4、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执行情况;   5、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   6、在项目建设过程及试生产或试运行期间发生污染事故或扰民事件的查处情况   7、发现的其他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建立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管理与现场监察联动机制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和内部工作协调,并增强上下级环保部门的协作,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部门职能,建立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管理与日常现场监察的联动机制。   负责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意见。项目通过环保审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抄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   发现对“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保部门处理,并根据环保部门处理意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整改到位。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督促已完成建设的项目申请试生产(不需试生产的要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负责项目“三同时”验收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监察机构、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试生产意见。   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期间(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获得批准),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类项目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项目竣工环境监测(生态类项目为环境调查)。监测(环评)机构在提供“三同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同时要重视与负责项目“三同时”验收审批的环保部门的沟通,使管理部门及时了解项目验收监测(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项目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经技术审核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后,负责项目“三同时”验收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监察机构、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及相关验收技术单位完成验收现场检查并出具验收组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办理验收审批文件,自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办理限期整改文件,限期整改文件应抄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由环境监察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应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   四、依法加大对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力度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对建设项目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对本级环评审批项目要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同级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对上级环评审批项目,应及时书面报告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同级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三同时”违法行为主要有:   1、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2、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且未重新审核的;   3、施工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4、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试生产的;   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6、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7、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8、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察的具体实施意见将另行文通知。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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