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土〔2020〕270号
各区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本市经济社会以及教育科研事业的不断发展,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呈现出较快增长势头,潜在风险隐患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加强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收运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分类管理
(一)强化源头管理
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在生产、研究、开发、教学和分析检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化学品、实验废液、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包装物、过滤吸附介质等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满足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结合教学科研实际,理清产废环节,摸清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包装方式、贮存设施以及委托处置等情况,严格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在线备案、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等危险废物各项制度,做到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清晰、分类收集贮存、依法委托处置。
(二)落实“三化”措施
产废单位应建立化学品采购、领用、退库和调剂管理制度,并应结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实验室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措施,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有条件的可建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落实从化学品到废物处理处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应秉持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减少化学品浪费,鼓励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参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安全预处理指南》(HG/T 5012)就地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达标处理,切实减轻实验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涉及感染性废物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等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感染性废物的消毒处理和安全贮存。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并应向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其有关要求管理。鼓励产废单位在申请项目经费时,专门列支实验室危险废物等污染物处置费用。
(三)分类收集贮存
产废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工作,建设规范且满足防雨、防扬散、防渗漏等要求的贮存设施或场所,规范设置贮存设施或场所、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识标签,详细填写实验室危险废物种类、成分、性质、危险特性等内容。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对废弃剧毒化学品,产废单位应在处置前向属地公安部门报备,并按照公安部门要求落实贮存治安防范、运输管控等措施,交由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安全处置。
二、优化收运处理模式,分类畅通处理处置渠道
(一)优化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模式
产废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也可以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安排和指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集中商务谈判等方式,集中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开展废物收运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产废单位与收运处置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督促收运处置单位加大实验室危险废物清运频次,按需及时清运、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提高服务质量。原则上实验室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不足1吨的一年清运不少于1次,年产生量1吨以上5吨(含)以下的每半年清运不少于1次,年产生量5吨以上的应进一步加大清运频次,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二)优化提升综合处理处置能力
优先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在工艺可行、排放达标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焚烧处置方式,其次采用物化处置方式,确需填埋的经预处理达到入场要求后进行填埋处置。对源头已稳定化并满足入场要求的固态实验室危险废物可直接填埋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参照医疗废物进行收运处置。加强处置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能力,鼓励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建设实验室危险废物物化处置设施。
三、明确责任分工,着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宣传培训,指导督促产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收运处置单位落实社会责任,切实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实验室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相关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将具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信息公开并告知同级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督促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建立健全清运机制,并加强环境监管。各级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和督促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产品质检机构等产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其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并进行线上申报。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实验室危险废物收运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据实填报信息系统、未设立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贮存能力不足或不规范、未建立台账或记录不规范、非法转移或处置等违规违法行为,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各级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研究推动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等内容作为科研项目、实验室评级等事项的申报条件,切实落实产废单位的主体责任。
此文发布后,沪环保防〔2015〕399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