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6/04/12 颁布日期: 2006/04/12
颁布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6/04/12
颁布日期: 2006/04/12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 (川环发[2006]4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自去年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发生以来,一些地区又相继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给地方经济发展、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家环保总局发出了系列通知,要加各地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的通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全面清理   经过多年的努力,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集中反映在我国近2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征十分明显,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各地要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对辖区内的工业污染源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结合工业污染源调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和污染监督监测等数据,确定重点工业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单应上报省环保局工业处备案),进行重点监控,分类管理。   二、强化监督,严格管理   (一)加强基础   各市(州)要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尤其是化工、冶金、医药、印染等企业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工作,从原料、燃料到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到排放全过程,进行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规律,做到家底清、情况明。   (二)加强巡查   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周巡查制;一般污染源至少每两周一次,采取明查暗访、白天与夜间、正常工作日与节假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中之重和对饮用水源以及对居民居住区空气可能有威胁的企业,更要加大巡查力度。查企业使用原料、燃料是否异常;查企业生产是否正常;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查在线监控系统运行和监测结果;查排污口有无异常;查应急预案和预设施情况等。防止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等现象发生。   (三)加强监测   对污染源企业实施监督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关键和前提。各市(州)要按照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监测。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在现有频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频次,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污状况。要注意增加企业特征污染物和对饮用水源以及居民居住区影响较大的污染物的监测,已安装在线监控的要及时汇总、分析数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加强报告   各市(州)要加强报告,对重点污染源的巡查、监测以及生产、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异常情况的,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上级环保部门,包括采取的措施、效果等。如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应按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突法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及时处置并报告。   (五)加强管理   各市(州)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加强对工业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一是对纳入省政府2006年限期治理的企业,要加强督促,分类指导,督促企业按期完成;二是对未纳入省政府限期治理但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总量超限的企业,要纳入当地政府限期治理;三是对巡查和其他检查中发现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止运行、偷排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四是要加强对已达标企业尤其是2003年以来限期治理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防止反弹和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一经发现,一律责令停产,并依法查处。   三、加强应急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   各市(州)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以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提高应急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应急预案,熟悉和掌握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二是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三是要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物质保障。   (三)提高企业应急能力   要加强企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和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补充完善应急措施和手段,对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措施不到位的,必须限期完善和补充,全面提高企业的应急能力。有条件的,要开展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演习,丰富和积累实战经验。   四、严肃纪律,依法行政   环境安全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市(州)必须高度重视,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违法排污的单位和履职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瞒报迟报的环境执法人员,将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第189号令),追究责任。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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