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加强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3/06 |
颁布日期: |
2007/03/06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3/06 |
颁布日期: |
2007/03/06 |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环发[2007]19号)
各市、州环保局:
最近,国家环保总局根据2005年环境统计数据,筛选、确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要求各地加强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7]93号)要求,现就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附后)环境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既是国家监督管理的重点,也是省上的重点,更是各市、州的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行重点监控、分类管理。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辖区国家、省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再确定一批市(县、区)控重点企业,一并重点监控。
二、加强管理,削减总量
要把重点监控企业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必须实施限期治理,削减总量。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强监测,掌握动态
要把重点监控企业作为监督性监测的重点。所有重点监控企业都要在2008年以前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各级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站至少每月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与自动监测数据比对,掌握排放动态。
四、加强检查,防范事故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执法监督的重点,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防范事故发生。要根据检查情况和自动监测、监督性监测数据,会同监测、统计等部门逐月核定其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并据此征收排污费。
五、加强统计,公开信息
要把重点监控企业作为环境统计的重点,环境统计季报以重点监控企业为基本样本,在此基础上科学计算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把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污染源建档和信息公开的重点,要建立重点监控企业档案,及时记录其污染排放与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依照有关法规,定期公布其排污信息。
附:国家(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说明(略)
二○○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