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诚信道德 |
生效日期: |
2020/07/08 |
颁布日期: |
2020/07/08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诚信道德 |
生效日期: |
2020/07/08 |
颁布日期: |
2020/07/08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改〔2020〕1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6月27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8日
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有效惩戒建筑市场失信主体,警示、督促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验检测、预拌混凝土服务等建筑类企业,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评标专家、注册执业人员等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分级分类负责和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一般失信行为(附件1)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预警,将存在严重破坏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附件2)的建筑市场主体分A、B两类情形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信息的采集、列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建设、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具体实施。
第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惩防并举、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主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等查处结果应当按照《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作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在作出查处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下放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录入。
第八条 符合预警情形的一般失信行为,由该行为发生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集后,书面告知相关建筑市场主体(同地同一起失信行为不重复预警),提示其存在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并抄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九条 同一建筑市场主体在同一市域范围内6个月内被预警2次的,由预警所在地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以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并进行通报,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与惩戒。重点关注期为自列入之日起6个月。建筑市场主体出现1次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直接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建筑市场主体在重点关注期内再次被预警的,由预警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告知,按程序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 建筑市场主体在本省存在符合黑名单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属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通报认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集后书面告知;属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认定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集后书面告知。其中,不同部门记录的同地同一起失信行为不重复列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相关建筑市场主体对书面告知的黑名单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告知部门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应当包括:申诉时间、诉求及主要事实、理由(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以及申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告知部门收到陈述或申辩意见后,应当予以核实,相关建筑市场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相关建筑市场主体对预警信息有异议的,可参照本条规定向预警部门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第十二条 经履行告知、申辩程序后确认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由告知部门列入黑名单并通报,记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的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予以联合惩戒:
(一)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第十四条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存在A类失信行为被列入的建筑市场主体,管理期限为自其被列入之日起12个月。对因存在B类失信行为被列入的建筑市场主体,管理期限为自其被列入之日起6个月;对在管理期限内仍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建筑市场主体,管理期限延长至12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市场主体,管理期内未再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到期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相关不良行为信息转入企业诚信档案保存,不再公开。
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建筑市场主体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在原管理期限的基础上先续期3个月后再起算新的管理期限。属于本省企业的建筑市场主体,由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资质进行重点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提请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属于省外企业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部门应当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其注册地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的方式修复信用。按照“谁列入、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存在B类失信行为初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过半且未再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可向列入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列入部门核实并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移出黑名单。
对因存在A类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市场主体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在行政许可、评比表彰、政策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列入或移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信息,共享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八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所采用的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等认定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后不符合适用情形的,列入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或涉及的建筑市场主体申请并提交证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相关市场主体移出黑名单。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及时录入不良行为记录,保证预警信息、黑名单信息及时、真实、完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建筑市场监管实际,可以对一般失信行为预警名单、严重失信行为名单认定表进行调整,对各地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录入不良信息、实施预警、重点关注和不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应当予以纠正。对篡改结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一般失信行为预警认定表(2020年版)
2.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表(2020年版)
3.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一般失信行为预警告知单(样表)
4.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告知单(样表)
附件1
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一般失信行为预警认定表(2020年版)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预警依据
预警对象
Y01-01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招标人
Y01-0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Y01-03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Y01-04
参与的项目因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被责令停工的
停工(核查)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施工企业、检测机构、商砼企业及受到处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夫妻本是同林鸟
Y01-05
建筑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受到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受到处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Y01-06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
Y01-07
使用未经审查合格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
Y01-08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
Y01-09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单位
Y01-10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
Y01-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
Y01-12
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岗履职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到处罚的项目相关人员
Y01-13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受到处罚的责任人员
Y01-14
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建筑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
Y01-15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项目检测机构
Y01-16
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Y01-17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资格,被许可机关不予许可的
资质许可机关通报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资质申请单位,申请注册人员、聘用单位
Y01-18
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检测单位
Y01-19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项目监理单位及受到处罚的责任人员
Y01-20
在执法检查中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安全生产条件降低被暂扣安许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
Y01-21
出现1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受到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预警后直接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Y01-22
以各种理由拒绝依法应向监督部门、执法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拒绝或阻碍检查执法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到处罚或通报的单位
Y02-01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
Y02-0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
Y02-03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项目分包单位
附件2
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表(2020年版)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认定依据
列入对象
等级
H01-01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负有主要责任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
B
H01-02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好处或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B
H01-03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B
H01-04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及及有关责任人员
B
H01-05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投标人、招标人及受到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B
H01-06
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注册人员
B
H01-07
违法发包工程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发包人或招标人)
B
H01-08
违法分包工程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中标单位
B
H01-09
转包、出借资质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到处罚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检测等单位
B
H01-10
存在挂靠行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到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B
H01-11
在重点关注期限内再次被预警的
市域内预警信息
被预警单位
B
H02-01
相关企业(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虚假鉴定结论、虚假或错误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项目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A
H02-0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投标人
A
H02-0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注册人员或聘用单位
A
H02-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检测等单位
A
H02-05
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受到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A
H02-06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严重危害事故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各级政府事故调查报告
负有事故责任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A
H02-07
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负有责任的委托单位及受到处罚的责任人员
A
H03-01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存在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联合惩戒共享信息
联合惩戒对象
A
H03-02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省级以上人社部门联合惩戒共享信息
联合惩戒对象
A
备注
H01-01至H01-11情形中,属于初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为6个月的,自列入之日起满3个月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管理期限为12个月的,自列入之日起满6个月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附件3
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一般失信行为预警告知单(样表)
预警部门: 日期:
建筑市场主体(法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住所
预警事由
(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主要内容)
预警依据及作出部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认定文号及相关部门名称)
累计预警次数
预警部门联系电话
备注
1.预警告知单抄告对象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本人。
2.建筑市场主体应在收到告知单10个工作日内向告知部门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4
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告知单(样表)
告知部门: 日期:
建筑市场主体(法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住所
列入事由(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主要内容)
列入依据及作出部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认定文号及相关部门名称)
告知部门联系电话
备注
1.告知单抄告对象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本人。
2.建筑市场主体应在收到告知单10个工作日内向告知部门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