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颁布机构: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9/01/18 颁布日期: 2019/01/18
颁布机构: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9/01/18
颁布日期: 2019/01/18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8年12月31日)


  为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通过探索实践,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事项,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初步建立责任明确、机制畅通、技术规范、修复有效的具有无锡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作出积极贡献。。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国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外的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长江干流水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在沿太湖、沿江地区对影响太湖和长江水质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湿地等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严重的;

  5.其他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以及各类垃圾、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严重的;

  6.其他应当依法追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涉及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

  1.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和控制污染、应急处置、监测检测、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及论证、第三方监管、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修复及验收、后评估等费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

  2.明确赔偿权利人。市政府及各市(县)区政府是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市(县)区政府管辖;市域内跨市(县)区的以及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市政府管辖。

  市及各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织协调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委(林业)、市政园林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别负责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遭受的不利改变,以及导致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索赔工作。

  市及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涉法涉诉问题。

  3.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健全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

  1.开展赔偿磋商。研究制定《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明确索赔启动条件、磋商主体、磋商原则、磋商内容等。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启动赔偿磋商程序。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完善赔偿诉讼规则。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研究制定《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市中级法院由环境保护审判庭专门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研究制定《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意见》。检察机关在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支持起诉。

  3.加强赔偿资金管理。研究制定《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作出规定。赔偿义务人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自行开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开展替代修复。无法替代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4.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案件审理、修复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5.推进信息公开与共享。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明确公开相关信息的内容、程序、方式等。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结果、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法律和公众监督。

  (三)加强鉴定评估规范管理

  1.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研究制定《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2.推进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建设。研究制定《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发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的作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技术方法、标准规范等培训,提高参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人员的能力。

  (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1.开展损害赔偿。研究制定《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健全案源报告制度,加强案例筛选,确保应赔尽赔。各市(县)区、市各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开展案例实践。做好案例分析研究和经验总结,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2.开展探索性研究。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指导下,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鼓励探索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研究与案例实践。

  3.开展环境修复。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自主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修复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机构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修复进行监督和指导。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相关部门进行的清除和控制污染、应急处置、监测检测、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及论证、第三方监管、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修复及验收、后评估等费用,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研究制定《无锡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无法原位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异位替代修复。异位替代修复的范围,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市(县)区行政区域内。

  修复结束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委托相关机构或专家进行修复效果后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未达到修复要求的,应责成继续修复,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4.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赔偿磋商和修复工作。重视做好公众意见反馈与处理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市政府及其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或机构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鼓励环境保护公益组织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领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落实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和案例实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明确专人定期向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各部门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环保局负责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沟通,承办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会同市卫计委开展环境健康相关工作;市中级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市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等关键技术给予相关支持;市司法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国土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办理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和自来水及污水处理厂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市农委负责办理农业生物、水生生物和林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办理水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市卫计委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市法制办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及相关法制保障工作。各市(县)区政府按照本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等工作。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各有关部门按照现有的职能落实相关工作;机构改革完成后,各项职责由职能调整后的相关部门无缝承接;职能不明确的,由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三)落实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需工作经费由主管部门申报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考核监督。省方案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已经纳入省环保督察内容,我市将其进一步纳入生态文明考核内容。各市(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年度计划、季度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考核评估,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采集信息资料,按要求向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自2019年起,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报送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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