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阳市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4日
襄阳市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全民共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重点突破,以推进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高于55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达到省定目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力争不低于74%。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优化产业布局。制定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2020年12月底以前,完成沿汉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关改搬转。汉江干流岸线规定范围内不再新建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规定范围外的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园区,全市严格控制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项目节能环保审查制度,建设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法规、标准、政策,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列出〕
根据省级编制的“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及环境准入清单)及工作部署,及时开展全市“三线一单”落实工作。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
全市新改扩建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须严格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加强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的管控工作,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建材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推进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2号)要求,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26户搬改任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进落实《襄阳市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2018—2020年)》,以钢铁、煤炭、水泥、化工、电镀、建材等行业为重点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磷化工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相关规定的淘汰类小火电机组,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关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大力化解过剩产能,按国家统一部署和省工作安排,逐年完成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压减任务及违规项目清理,加大查处力度,严防退出产能恢复生产。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4.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和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包括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制造加工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实施分类处置,建立整改挂账销号制度。停产关停类基本做到“两断三清”,整合搬迁类限期迁移至合规工业园区实施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类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各县(市、区)、开发区“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
5.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企业间、园区间、产业间耦合共生发展,逐步实现园区物质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重点抓好老河口市、谷城县、襄城区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积极支持改造项目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50%以上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完成循环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重点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统筹规划集中供热项目,同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实施替代和限期淘汰。鼓励探索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探索运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通过改革的方法、市场的手段,推动提高排放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企业主动治理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二)构建清洁能源体系
7.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严格开展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019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7%。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到2020年底,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省定目标以内,煤炭消费总量较2017年削减60万吨(经省批准新上的重大能源项目除外)。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省要求完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或总量控制预案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全市新、改、扩建耗煤项目,按照1.2:1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8.发展利用高效清洁能源。根据国家政策和资源禀赋,有序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和风能等非化石能源。加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利用峰谷电政策,降低城市煤炭消耗量。到2020年底,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调整优化农村能源项目结构,以农村社区集中供气为重点,建设一批大中小型沼气工程和秸秆能源化利用工程,积极开展农村沼气终端产品使用推广工作,完善农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实现农村沼气工程高效利用。鼓励支持一批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示范项目,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供电公司、市住建局)
开展天然气使用现状摸底调查,完善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提升气源保障能力和储气调峰能力。拓展天然气在居民、工业、交通、服务业等领域应用,积极推进“气化乡镇”工程,稳步提高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到2020年底,中心城区实现管道天然气100%覆盖,全市天然气年消费量达到3.2亿立方米。逐步建立天然气稳定供应的协调机制和长效机制,实现联动控制管理体系,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9.深化燃煤锅炉专项整治。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在全市开展淘汰取缔燃煤小锅炉“回头看”行动,严查燃煤小锅炉死灰复燃现象。对按规定必须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坚决予以淘汰,做到无缝隙、全覆盖。各县(市、区)、开发区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试点工作,对新发现违规在用或擅自恢复使用燃煤小锅炉的,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20年底前,枣阳市、老河口市、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等地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明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Ⅱ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新建、改建、扩建锅炉等燃烧设施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依法查处禁燃区加工、销售散煤、型煤的行为,开展摸排检查,对发现的非法散煤销售摊点进行集中清理取缔,并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反弹。结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开展城市建成区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经营性散煤清理整顿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
10.淘汰老旧燃煤机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达不到当年国家标准的煤电机组坚决予以关停。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2019年底前关停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11.强化煤炭消费管控。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狠抓商品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督,依法开展商品煤质抽检,对生产、销售、使用煤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严格限制销售高硫、高灰分煤炭,推动煤炭消费布局调整和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加强对散煤销售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散煤销售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年用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应建立用煤台账,选用含硫率不高于0.6%、灰分不高于15%的低硫优质煤,并做好优质煤储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推进城市清洁能源集中供暖工程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在城镇、乡村、城中村等散煤消耗区域,鼓励“煤改电”工程。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消除“低压电”、供电卡口,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水平,做好已有配电网的增容改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供电公司)
12.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绿色建筑发展的要求,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在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图审、监理、检测、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进行实施。继续开展绿色示范项目工作,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到2020年底,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积极指导绿色农房建设,编制绿色农房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推广太阳能热水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三)加强机动车船污染防治
13.推动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全市铁路、水路货运量。按照《湖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全市铁路、水路货运网络建设。2020年全市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增加59.4万吨,水路货运量较2017年增加60万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动“互联网+”交通运输发展。加快推进港口建设,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逐步转向水路运输,以及公铁、铁水联运。发展港口岸电、机场桥电系统,促进交通运输“以电代油”。积极做好项目审批备案服务工作,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开展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内外贸铁公水班列、散改集联运、零担铁公空联运等试点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加快襄阳市作为中部地区重要铁路客货中转枢纽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呼南高铁襄阳段建设,积极配合铁路主管部门加快老丹线电气化改造,构建以襄阳铁路枢纽为中心的放射性路网格局。围绕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机场、物流园区、产业园区,规划建设一批集疏运公路,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无缝对接。重点建设高铁站、港口码头、集疏运公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加快建设全国物流节点城市,推进襄阳国际陆港货运中心和自贸区建设。依托港口、铁路场站、机场,加快建设一批临港、临铁、临空的货运枢纽型、综合服务型和中心城市配送型物流园区。积极推进国际物流核心枢纽、襄阳国际陆港物流园建设。建设快递物流产业园,依托襄阳机场规划建设襄阳空港快递物流产业园,依托国际陆港物流园开展定制化快递物流服务,依托襄阳西物流园规划建设中部地区电子商务与快递企业协同发展基地和城市配送基地,依托竹叶山、四季青农产品物流园建设区域农村快递物流基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自贸办、市住建局)
14.加快推广绿色清洁交通设施。持续加大公交车、物流车、出租车(网约车)、公务用车和租赁用车等重点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2020年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到85%。制定并落实《襄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到2020年底,全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持续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车辆怠速污染排放。积极推行直行待行区、单向通行、潮汐车道等交通组织措施,提升道路通行效率;科学设置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减少人、车平面交叉导致易堵易乱问题;加快推进科技设施建设,增设违法停车摄录电子警察,扩大交通信号区域协调控制系统覆盖范围,缓解交通拥堵。(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大力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鼓励绿色出行,全面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加快公交车专用道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强共享自行车管理。在城市道路建设中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加强占道管理,严禁机动车道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
15.稳步推进燃油油品质量升级。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重点保障清洁柴油供应质量,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开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行动。对储油库、加油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加强成品油配送渠道建设,提高油品升级保障能力,确保城乡结合部、郊区、农村加油站油品质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6.强化机动车污染监管和治理。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制定市中心城区营运柴油货车和不符合要求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逐步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机动车生产领域源头管控。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要通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的质量管理,禁止使用质量不达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强化车用尿素生产企业质量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国道、省道及城区主要道口的遥感监测网络,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建设不少于5套遥感监测设备,基本建成市级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并与省级联网。2020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执行国六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信息共享和核查机制,搭建市域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与省内其他地市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参与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的机动车维护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好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检查,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城主要卡口等,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管控,大力整治柴油货车超标排放行为,重点打击柴油货车以次充好、破坏或闲置排放后处理装置、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报警失灵等行为。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管控。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排查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全市内河直达船舶严格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普通柴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大力开展港口岸电建设。制定市港口岸电建设实施方案。逐步采取措施加快现有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泊位停泊期间,应使用岸电。逐步推进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新改扩建港口码头应同步落实岸电供应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达不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工程机械的污染防治,各县(市、区)、开发区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港作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推进排放不达标的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实施工业企业减排治理
18.加快推进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市新建燃煤火电机组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加快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对于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实现超低排放,W型火焰锅炉机组烟粉尘、二氧化硫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积极推进氮氧化物深度治理。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稳步推进燃气机组脱硝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19.推动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制定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各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达标排放计划的企业名单。建立未达标警示处罚制度,对重大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以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注重过程控制。积极推进火电、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对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进钢铁行业(非电提标)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督促襄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展技术升级改造,按照“分类指导、一企一策”原则,强化监管,重点整治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恶臭扰民等问题。(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
20.推动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按照《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要求,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2018年7月4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火电行业新建项目按照超低排放要求执行;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严格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行业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21.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严格按照《襄阳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进度要求,完成194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完成纳入《湖北省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以高新区、襄城经济开发区、枣阳高新区、老河口高新区为重点,重点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医药、电子制造、橡胶塑料制品、印染、化纤、制鞋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和餐饮等领域VOCs减排治理。2020年1月基本完成化工医药、工业涂装、印染、化纤等重点行业以及重点区域、重点园区企业VOCs治理,深入开展全市其他行业VOCs综合整治,持续推动机动车、油品储运销和餐饮等领域VOCs减排工作;在高新区以及襄城经济开发区、枣阳高新区、老河口高新区等重点园区试点建设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2020年全面完成并巩固提升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园区企业整治效果,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持续推进其他行业VOCs综合整治;基本完成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园区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积极开展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并保证回收设施稳定运行。中石油、中石化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7座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系统安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中石油襄阳销售分公司、中石化襄阳销售分公司)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2.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拉网式排查。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快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整治清单,实现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2020年1月,基本完成市区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2020年6月底前,各行业按照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基本完成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五)强化面源污染协同管控
24.积极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加强城市绿化养护,城市建成区内主要道路要全部进行硬化和绿化,新改建市政道路要同步进行绿化配套设施建设,破损路面要及时修复。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对城市裸露土地登记造册,推进植绿降尘。到2020年底,全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积极拓展城市绿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均衡绿地分布,构建“南山北丘,一江四洲,五廊聚心,三环九带,公园均布,绿网相连”的绿地规划格局。抓好汉江两岸等生态廊道建设。将鱼梁洲和老龙洲、长丰洲、贾家洲打造为城市生态“绿心”和“绿肺”。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建设樊城环形绿道。形成以城市道路绿化为骨架、游园节点为支撑、名胜景点互为呼应,植物配置科学,季相搭配合理,山水林城融合,平面与立面结合,美化与彩化、香化同步的城市绿化体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25.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全面开展露天矿山摸底排查。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山开采源头管控和执法检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所有新建矿山达到相应绿色矿山标准,到2020年底,全市80%大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到2020年底,完成全市“三区两线”(“三区”指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两线”指重点的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的直观可视范围线)范围内6610.5亩矿山恢复治理任务。加强矿山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露天开采湿式抑尘技术和矿石加工封闭作业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26.深化各类扬尘污染综合管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力度,全市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洒水保洁、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加强重点施工单位信息化管理,逐步实施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发改委、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粉状物料和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散装物料均实施密闭运输,运输车辆逐步装配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运输车辆行驶时间和路线,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渣土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力争2020年底前市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建成区可实施机械化清扫道路清扫率达到80%。(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加强交通建养施工扬尘污染管控。加大全市公路养护工程和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扬尘防治,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下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积极落实港口作业扬尘管控要求,组织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27.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加强公共食堂、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监管,对市区建成区内所有餐饮企业进行“网格化+地毯式”摸排,完善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管理台账,严格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监督管理。强化油烟净化设施运行监管,对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餐饮企业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油烟有效净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严格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环境管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建立餐饮油烟排放单位全口径统计台账并实施动态化监管。2020年1月,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公共机构食堂、3个灶头以上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到2020年底,各县(市)建成区基本完成。(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
深入实施《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分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实施“一长双员”(网格长、网格员和巡查员)制度,依照监管台账清单开展现场巡检。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关口前移,做到各类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及时化解大气污染纠纷,查处各类涉气违法行为,改善区域空气质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8.加强露天焚烧监管和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健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责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级分区负责、巡查监管、应急管理、实时监测、综合执法等制度。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焚烧秸秆危害性的认识,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用实际效果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违规露天焚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进一步健全收集、转运保障体系,鼓励开展综合利用。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露天禁烧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
突出抓好秸秆机械化还田、腐熟还田、商品化有机肥还田和过腹还田,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逐步构建以秸秆肥料化利用为主,其他利用形式为补充的多途径利用格局。探索研究秸秆收购、贮存、转运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的新途径。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
29.控制农业污染源排放。控制农业生产扬尘排放,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建立种养结合循环机制,探索种养循环新模式。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继续开展三沼(沼气、沼液、沼渣)资源综合利用示范,普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精准施肥,不断调整化肥使用结构,改进施肥方式,示范商品有机肥、绿肥、秸秆还田等有机养分替代化肥技术模式。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与基础能力建设
30.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体系。以市中心城区为主体,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网络。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构建市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平台,并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网络实现对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
31.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快建设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并完成与省监测站的对接互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每日一报,对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检查督办,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削减污染峰值。密切关注气象条件,必要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加快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响应措施,明确不同响应级别下停产、限产企业清单和责任部门。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动态更新已有的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重点响应企业名单,督促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案”的要求,配套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对钢铁、铸造、水泥、建材、化工、制药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2.建立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单。依托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立市县联动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专项调查,并实现动态更新,为精细化管理、空气质量保障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基础支撑。系统排查涉VOCs排放企业等污染源,建立机动车(船舶)交通流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量的定期获取更新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
33.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加快空气质量监测超级站、边界站建设,适时增加县(市、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加快推进重点园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增设工作。进一步扩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覆盖范围,大幅增加执法监测频次,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系统提升VOCs监测能力。在高新区、襄城经济开发区、枣阳高新区、老河口高新区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性监测。加强企业VOCs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4.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35.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组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组建跟踪研究专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研究制定“一城一策”“一企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或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细化责任分工,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详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要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蓝天保卫战实施情况考核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范畴,以质量目标为导向,强化监督考核,提交组织部门运用考核结果。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责任。完善考核办法,健全责任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权威性。市生态环境局每月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空气质量情况,定期公布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信息和超标超量排污的单位名单,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四)构建全民共治格局。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