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成都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12/25 颁布日期: 2008/12/25
颁布机构: 成都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12/25
颁布日期: 2008/12/25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制订 市政府2008年12月25日以成府发[2008]60号发布)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和氨氮(NH3N)。若国家调整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区(市)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和市政府下发的其他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市)县政府。各区(市)县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10日前报市减排办(市环保局)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   第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依照国家、四川省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考核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区(市)县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各(区)市县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减排办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的分值。完成三项指标满分是100分,其中:化学需氧量(COD)40分,二氧化硫(SO2)40分,氨氮(NH3N)20分。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计算。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 对各区(市)县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局进行督查,每半年1次。   各区(市)县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减排办和市节能减排办。   第九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政府目督办和市监察局,对各区(市)县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区(市)县政府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市)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5日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减排办和市节能减排办。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考核的奖惩办法按照《成都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成府发〔2007〕68号)执行。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要求完善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区(市)县,由市减排办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经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当年减排目标考核量。国家当年未认定的减排量,由相关区(市)县结转纳入下年度减排目标量。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