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颁布机构: |
成都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12/25 |
颁布日期: |
2008/12/25 |
颁布机构: |
成都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12/25 |
颁布日期: |
2008/12/25 |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市环保局制订 市政府2008年12月25日以成府发[2008]60号发布)
第一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指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我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条 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放量,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于每月初向当地环保局申报上月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并提供当月生产运行工况、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数据,以此申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保局申报。
第三条 各区(市)县环保局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保局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保局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局联网的排污单位,区(市)县环保局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污染源手工监测,依据监测数据进行核定。
第四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各区(市)县环保局负责。区(市)县环保局环境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环保局负责监测。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环境保护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是省环保局直接监控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总和85%以上、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第五条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市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各地环保局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环保局联网,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环境保护部,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省环保局。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核定的各区(市)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各区(市)县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未通过比对监测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效,不得作为排污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依据。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区(市)县环保局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省、市环保局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省、市环保局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各区(市)县环保局接受省环保局定期组织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考核和市环保局组织的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 各区(市)县环保局按照《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监测实施方案》(方案另发)有关规定实施监测,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并建立完善的监测档案,做好技术档案工作。
第八条 市及各区(市)县环保局要建立完整污染源基础信息资料,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及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保障承担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置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落实好国家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补助费用,将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