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20/04/16 颁布日期: 2020/04/16
颁布机构: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20/04/16
颁布日期: 2020/04/16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榕建质安〔2020〕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安全管理,督促参建各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工地落实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定期组织巡查,加强动火的审批管理,发现的违规使用、运输、储存氧气瓶、乙炔瓶等问题依合同严肃处理。   (二)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做好氧气瓶、乙炔瓶的日常管理,重点加强以下6个方面工作:   1、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等相关要求制定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执行。   2、明确氧气瓶、乙炔瓶施工场地内转移、储存规范。加强对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制。所使用的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瓶应涂白色,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且技术标准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以及检验技术要求,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3、动火人员应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降低生产安全风险。   5、气焊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随身携带上岗证复印件(加盖项目部公章)备查。   6、氧气瓶、乙炔瓶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气瓶防振圈、安全帽应齐全良好;高温露天作业和运输时,氧气瓶、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电气设备,并应遮阳防止曝晒,避免气体膨胀造成超压;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气瓶应装在小车上。   (三)工程监理单位   1、严格旁站监理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程操作氧气瓶、乙炔瓶。   2、加强对动火审批、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核查。   3、对施工过程中使用氧气瓶、乙炔瓶的关键安全节点开展检查,并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   二、强化日常监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要求做好日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日常检查中应重点加强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安全管理等内容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三、强化技能培训   一是企业加强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继续教育等培训工作。二是结合“安全月”举办安全生产知识问答、安全知识讲座多种形式活动,推动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增强安全观念。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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