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3/06/19 颁布日期: 2013/06/19
颁布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州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3/06/19
颁布日期: 2013/06/19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3〕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电梯是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轨道交通工具,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近年来我市电梯数量迅速增长,其质量与安全倍受关注。目前我市已注册登记的电梯数有27700台,在用数26500台,10年前特种设备普查结束时的电梯数量为3880台,10年间增加了6倍,年均增长率近20%。近年来,我市未发生因电梯质量原因造成乘客重伤或死亡的特种设备事故,安全态势持续保持总体稳定。但由于部分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使用管理不当、日常维保不到位、乘客或监护人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部门监管合力未完全形成等原因,致电梯故障困人和溜梯情况时有发生,部分老旧电梯大修、改造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电梯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主体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主体。按《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或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对新安装的电梯不予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对在用的电梯不予定期检验,该电梯不得使用。   (二)落实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保)、使用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电梯安全质量和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体系,全面实现“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设备依法检验;制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对在用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多元共治的新机制   电梯的安全与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其安全管理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牵涉到房屋建设、房地产管理、社区管理、市民素质、电梯安全监察等方面,因此,电梯的安全监管需综合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相互协调,提高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纳入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加大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投入。   对于未设置质监部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要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范畴,积极协助配合质监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二)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本行业、本领域内电梯安全运行。   1.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解决电梯领域的重特大安全问题,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认真履行相关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2.质监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负责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工作到位,服务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切实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严把安全准入关,依法对电梯和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强化现场安全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区域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和技术指导专家队伍;负责乡镇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3.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建工程的电梯基础、电梯井道属于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其土建工程质量、防水工程等内容按相应规范标准施工,市建筑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管。   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监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梯管理和日常维保责任,签订电梯维保协议,将电梯管理和日常维保责任落实情况列入物业管理动态评审重要条件之一;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推动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主体。配合质监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5.市工商部门。制定电梯买卖、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格式文本,依法查处违法合同,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协调解决因合同引起的各类纠纷。   6.市物价部门。对涉及电梯物业、维保服务收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电梯维修零配件价格明码标价公示等工作,及时查处有关电梯市场价格违法行为。   7.市公安部门。负责电梯公共安全管理,及时对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严厉打击人为破坏、损毁电梯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8.市消防部门。承担电梯安全事故公共救援职责,提高电梯安全事故专业救援能力,确保消防电梯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9.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加强公益性电梯安全管理、使用宣传,增强群众乘梯安全意识。   10.市电力部门。对为电梯供电的电网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负责,指导电梯用户加强对内部线路的巡视检查,鼓励用户配置双回路供电线路。   11.市通讯管理部门。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单位,保证井道、电梯轿厢内手机信号畅通。   12.市经委、商贸服务业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委员会、体育局、旅游局、福州国际空港公司、南昌铁路局福州车务段等单位要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将本行业、本领域电梯安全使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电梯安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质监部门责令使用单位整改的隐患问题,要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时整改;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引导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电梯参与社会保险,保证本行业、本领域内电梯安全运行。   13.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检验质量管控,应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确保现场有效检验时间和检验工作质量,特别要加强对电梯运行质量有关项目的现场验证工作,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要配合制定出台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地方标准,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督促使用单位根据评估结论落实整改措施。   三、强化部门联动,完善长效监管体系   (一)严格电梯施工单位监督。开展电梯施工单位(含派驻当地的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和量化评级,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并跟踪落实,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施工单位,从源头严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保质量关,确保电梯质量安全。   (二)积极推动建立以制造单位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自今年5月1日起,新安装的电梯,检验机构要在监督检验环节就要求使用单位确定由制造企业或其委托授权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否则不予监督检验;对公共领域的电梯要转为由制造企业或其委托授权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其它电梯要积极推动由制造企业或其委托授权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保。   (三)实施分类监管措施。各地要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公共领域电梯和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升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水平。对安全管理差,存在问题多的使用单位予以重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使用单位全面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四)运用物联网技术提高监管效率。在福州市试点建立并安装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电梯监管系统,实现电梯状态远程监控、及时报警救援和维保、检验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并借助该平台大力推进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大力提高电梯安全管理的效率和科学化水平,有效破解质监系统“人机”比矛盾突出的问题。   (五)推行公共领域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在全市公共领域电梯率先进行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运用保费浮动机制,发挥经济调节作用,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电梯责任保险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电梯责任保险的舆论氛围,配合保险机构正确引导使用单位积极投保。   (六)建立电梯安全状况通报及公告制度。质监部门应定期向地方政府汇报及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在用电梯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的电梯,将安全监察指令书抄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使用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此作为企业评优、评先、评级的考核条件之一。   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查封前,质监部门先行通报电梯使用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质监部门及电梯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查封电梯,既确保电梯安全又维护社会稳定。   (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榕政办〔2013〕83号),建立由发改委、经委、交通委、国资委、城乡建委、监察局、安监、工会、公安、消防、财政、房管、工商、卫生、教育、旅游、商贸服务业局、民航、铁路、质监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推动行业安全管理、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安全保障能力、长效机制建设等安全措施的落实。   (八)落实无物业管理电梯的责任单位。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无法明确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县(市、区)质监部门的通报后,先行指定责任人,仍无法落实责任人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九)建立并完善电梯维修资金筹措及救助机制。住房维修基金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大修、改造电梯时申请住房维修基金的简易程序,以方便企业和群众;联合物价部门探索建立物业收费分项机制,在收费标准中明示电梯管理费用,资金独立管理,专项开支,用于电梯维保、检验、一般维修。   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住宅小区,物业收费低,缺乏维修基金,无法对电梯进行检验、维修。探索建立地方政府救助机制,用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维修。   (十)广泛宣传营造安全使用电梯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传媒手段,加大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全面普及电梯使用常识、文明乘梯须知、应对突发故障等安全知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和“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广泛宣传电梯安全乘用知识,尽量减少电梯使用的不安全行为,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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