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供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7/10 |
颁布日期: |
2009/07/10 |
颁布机构: |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7/10 |
颁布日期: |
2009/07/10 |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供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经[2009]282号)
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成府发[2008]52号)和《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成经[2008]28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供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供地条件
以按挂牌方式实施供地的工业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落户在工业集中发展区规划范围内(经批准区外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除外),并已按规定向市投促委履行了项目备案手续;
(二)符合“一区一主业”产业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我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相关控制指标要求。
二、供地程序
(一)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审核,市经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委审核同意的《项目准入意见书》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
(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完成后,各区(市)县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投资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报市经委备案。
三、供地管理
(一)各区(市)县在洽谈引进需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时,要按照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市投促委进行项目备案。
(二)各区(市)县要统筹用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时序,组织用地报征,及时领取批文,严格供地程序,保障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三)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工业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履行投资强度、产业性质、环境保护、开竣工时间等用地条件。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时严格按《项目准入意见书》要求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房管部门方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四)市经委将会同市国土局、市投促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供地情况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报审《项目准入意见书》、未按《项目准入意见书》相关要求实施供地和项目供地后未报市经委备案的,暂停相关区(市)县当年工业项目用地报征,并核减次年相应的工业用地指标安排。
附:成都市工业项目准入意见书(略)
二○○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