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成都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4/07 颁布日期: 2017/04/07
颁布机构: 成都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4/07
颁布日期: 2017/04/0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府函〔2017〕54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3号),进一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土壤资源永续利用,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十二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实施意见》,立足当前,着眼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运用法律法规、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保护土壤生态平衡,确保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成都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状况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2017年组织制定《成都市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严格落实技术规定,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成果审核和汇总等工作。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工业集中发展区及周边地区、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参与]   2.以农用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调查果蔬、粮油基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土壤,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污染物种类、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情况。(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参与)   3.建立并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参与)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4.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培训制度。市环保局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区(市)县要积极配合市局组织参加土壤环境监测等相关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参与)   5.根据工作需要,以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工业(园)区及周边、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及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及周边、主要果蔬、粮油基地、主要畜禽养殖基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采矿区及周边、大型交通干线及两侧以及加油站等为重点区域,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补充增设监测点位,提高监测频次;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加强镉、汞、砷、铅、铬、锰、铜、钒、镍等重金属以及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监测。通过整合、优化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2017年底前,按照四川省要求完成全市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18年底前,按照四川省要求完成全市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初步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区(市)县全覆盖,建成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参与)   6.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持续监测,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该采取严格措施保护现有监测点位,做到长期定位监测。(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7.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水务、科技、教育等部门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2019年底前,按照四川省的要求完成成都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参与)   8.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度集成和综合利用,拓宽数据获取渠道,每年9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将上年数据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参与)   9.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综合各级部门的需求,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加快推进制度建设   (四)加快推进制度建设。   10.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修订发布的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成都市相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环境要求以及农用地的污染防控措施,逐步建立较完整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11.结合国家和四川省出台的农药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管理规定,出台我市相应的管理办法。(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城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五)完善地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   12.按照国家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川省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相应的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管理办法。对国家和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研究制定严于国家和四川省的成都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依法报批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质监局参与)   13.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农膜厚度、可降解农膜、农药包装等标准,积极引导农业生产者按新的标准和要求使用农业投入品,并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防止污染土壤。(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参与)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4.明确监管重点。依据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锰、铜、钒、镍等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以及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工业(园)区及周边、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及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及周边、主要果蔬、粮油基地及周边、主要畜禽养殖基地及周边、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城镇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城管委、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15.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督查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周边土壤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的监控。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落实行政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收购、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土壤污染物处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在现有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系统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16.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加大对重点行业及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参与)   17.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增强基层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土壤环境执法装备。   建立土壤环境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制度,落实“测管协同”制度。结合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业务工作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18.完善各级土壤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公安局参与)   19.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市工商局牵头,市农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20.依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21.以成都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照四川省要求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检测与评价试点,逐年、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22.逐步开展林地、园地、果蔬、粮油种植基地、特色农产品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23.市国土、农业部门和各区(市)县国土、农业部门要按照“划足、划优、划实”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建档造册、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深化完善耕地保护基金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衔接机制,做好耕保基金筹措、发放、管理工作。(市国土局、市农委牵头,市统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参与)   2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推进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参与)   25.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市)县,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参与)   26.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以构建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到 2020 年,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 100个,森林食品基地8个。(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27.严格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行业企业。(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28.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监管,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确保耕地不新增污染。(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29.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市)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根据四川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的要求,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30.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底前,相关区(市)县政府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2020年底前,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污染耕地集中的区(市)县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调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31.对不宜耕作的土地,可将产业结构调整纳入林业生态治理范围,探索重度污染耕地林业生态治理措施。(市林业园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32.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林业园林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   33.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认真贯彻四川省调查评估制度和治理修复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结果向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备案。(市国土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参与)   34.自2017年起,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由所在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参与)   35.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备案。(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36.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区(市)县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   37.严格国土供地用地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在土地出让和划拨环节,国土部门应将对该地块的土壤调查评估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不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要求的,国土部门不得进行土地出让或划拨;发改部门不得进行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对已供地存量用地的管理,对原属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及存在镉、汞、砷、铅、铬、锰、铜、钒、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污染风险的存量用地,如拟转化为居住、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的应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对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参与)   38.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参与)   39.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40.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向市国土局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区(市)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国土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41.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矿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42.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参与)   (十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43.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从2018年起,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印刷、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或排放重点污染物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且应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与)   44.自2017年起,市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其他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与)   (十六)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45.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各区(市)县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四川省“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等要素进行环境承载能力和适宜性分析,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46.强化绿色发展空间管控。按照“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城乡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构建合理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龙泉驿区、双流区,应重点监控含铅蓄电池拆解、电镀企业的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状况。龙门山和龙泉山生态保护带保持自然生态用地格局,逐步腾退开发建设用地,加强生态保护和维育。成温邛、成灌、成青、成龙、成新、天府新城等六条城镇及产业集中发展走廊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布局城镇和产业发展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边界。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参与)   47.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市城管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参与)   48.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处理设施和场所。(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参与)   49.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商务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50.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各区(市)县做好种养发展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调控养殖规模,实现种养循环协调发展。鼓励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食用菌菌渣、废旧残留农膜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城管委参与)   51.严格按照成都市环境总体规划要求对土壤进行分类管控。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强化环境风险控制区中红线控制区域以及环境功能区划中自然生态保留区和生态功能调节区内土壤环境保护,在红线控制区、自然生态保留区及生态功能调节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必要的科学研究、生态保护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审批,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七)严控工矿区污染。   52.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区(市)县要根据重点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按照相关标准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预防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工业园区大气、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预警体系,2020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参与)   53.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成都海关参与)   54.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及其他可能危害土壤环境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区(市)县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55.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区域内,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化矿山“三废”污染治理,在部分矿山、建材开采废弃场地开展污染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试点。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各区(市)县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56.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遗留尾矿库及渣场的污染防控,完善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安全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参与)   57.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在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涉重企业实施有利于实现区域重金属污染物削减的环保治理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清洁生产项目,加强企业污染物末端治理等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9.5%。(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与)   58.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执行国家和四川省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以环境倒逼机制和循环经济理念指导涉重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现有优势企业或引进优势企业,对现有涉重金属行业进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参与)   59.加强工业废物处置。按照四川省工业废物综合整治方案,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条件成熟的区(市)县、工业园区、重点行业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建委参与)   (十八)控制农业污染。   60.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使用配方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参与)   61.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自2017年起,选择1-2个蔬菜基地开展试点,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安全处置激励机制,建设收集存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参与)   62.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选取1-3个蔬菜产业重点区(市)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农膜使用量较高的区(市)县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参与)   6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产品中重金属、抗生素的使用,禁止违规过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提高种养配套耕地比例,在邛崃市、大邑县和蒲江县等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资源化综合利用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64.加强灌溉用水环境管理。加大用水源头污染控制,以江安河、走马河、徐堰河、柏条河等重要支流为重点,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保障农业灌溉用水水质安全,防止对土壤产生污染。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十九)减少生活污染。   65.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到2020年,全市90%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修订完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综合整治方案,全面排查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所,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实施综合整治。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市城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建委参与)   66.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参与)   67.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泥处置力度。到2020年,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0年,全市60%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68.依据国家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参与)   (二十一)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69.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贯彻落实四川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与参与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动态更新。各区(市)县于2020年底前完成区域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参与)   (二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70.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区(市)县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选取1-2个区(市)县针对重点行业搬迁场地,完成受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参与)   71.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市)县,有序开展受污染耕地的土壤治理与修复。(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参与)   72.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实施修复的污染地块,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壤利用规划和相关部门要求,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并报区(市)县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应按照修复技术方案中确定可行的修复技术路线施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应按照规范对污染土壤进行挖掘、转运和堆存,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重要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实行双监理制度,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委参与)   (二十三)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73.各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依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各区(市)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委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74.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支持在蓉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开展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人群健康影响风险分析有关的研究工作,支持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人群健康防护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的研究。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创新能力。(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二十五)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75.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5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建委参与)   76.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环保科技产业基地等成果转化平台。积极开展和推进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国际合作项目,深化合作交流与技术研究,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投促委参与)   (二十六)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77.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化示范基地。(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参与)   78.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参与)   79.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 “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七)强化政府主导。   80.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组织机构、人员保障、设备配备等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土壤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落实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市农委要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市国土局在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划拨供地,农用地经营权改变、地票交易时,市规划局在编制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土地利用方式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建委要监督管理修复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市城管委要监督管理修复场地污染土壤密闭运输。市环保局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农委参与)   81.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保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资金需求。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优先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市)县土壤污染防治。现有相关专项建设基金,重点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土壤环境保护资金的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参与)   82.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与)   83.完善激励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与)   84.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2017年,在崇州市启动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开展涉重金属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2017年,崇州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试点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崇州市政府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二十八)发挥市场作用。   85.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参与)   86.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参与)   87.根据国家和四川省要求,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参与)   (二十九)加强社会监督。   88.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城管委、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89.引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等。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参与)   90.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检察院、市法院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公安局参与)   (三十)开展宣传教育。   91.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报纸杂志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农委、市广新局、市网信办、市科协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一)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92.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抓重点,分管领导抓落实,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参与)   (三十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93.建立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水、气、土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统筹协调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市环保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加快建立健全各区(市)县环境管理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的机构。(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参与)   (三十三)落实企业责任。   94.重点行业企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和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锰、铜、钒、镍等重金属以及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经信委牵头, 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参与)   95.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 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参与)   (三十四)严格评估考核。   96.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6月底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017年5月底前,成都市政府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市)县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区(市)县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各区(市)县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抓好目标和任务落实。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 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督察室、市委督察室参与)   97.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市)县,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有案不移、降格处理的,区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追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 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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