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8/03 颁布日期: 2010/08/03
颁布机构: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8/03
颁布日期: 2010/08/03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附件: 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 建设用地指标登记   第三条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形式。   第四条 登记程序   市国土资源窗口(设立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内)受理申请  建立电子档案  审查  注册登记、填写会审表、打印《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缴纳相关费用  申请人依据缴费凭证领取《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五条 登记要素   (一)权利人:指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持有者。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筹资实施整治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其他投资者投资实施整治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属依据农民集体、农户和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确定。其中合同约定按比例分摊建设用地指标的,按合同约定的面积分别进行登记。   (二)面积:指批准立项的整理项目实施后,经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指标面积在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其配套设施占地、预留给农民集体的发展用地,以及有效新增耕地面积后,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   (三)初次成交价:是指建设用地指标首次交易的价格。权利人为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初次成交价为首次交易农交所确认的成交价;权利人为其他投资者的,初次成交价为农民集体、农户和整治项目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协议价款。   (四)建设用地指标来源:指整理项目所在的县、乡(镇)、村、组。   (五)登记时间。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初始登记   整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1.《建设用地指标初始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书原件;   2.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决议;   3.整理项目验收合格证原件;   4.农民集体、农户和投资者签订的整理项目合同原件;   5.投资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资料。   (二)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因使用而涉及权利人、面积等登记要素变化的,由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持有人提供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指标变更登记:   1.《建设用地指标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书原件;   2.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原件;   4.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凭证(持证准入的提供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和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说明;公开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供建设用地指标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证书登记的面积全部使用后,需收回注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使用凭证办理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注销登记。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建设用地指标,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加盖"成都市建设用地指标登记专用章"。 第三章 建设用地指标使用   第八条 建设用地指标证书记载面积可拆分使用。经合法登记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可以用于:   (一)参与相应面积的全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暂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   (二)在农交所采取公开挂牌交易方式转让。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或有条件建设用地区使用,同时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及产业规划,按照证书所载明的面积,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后使用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持指标证书参与不超过证书载明面积的全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暂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的,竞买成功后,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收回。   指标面积未使用完的可由原指标证书权利人按照剩余面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指标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 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持证书申请落地使用相应面积建设用地的,按照以下方式使用,使用后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收回,同时由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一)用于报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需要使用指标证书用于报征符合城乡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由拟使用建设用地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区域内相应位置和面积的建设用地设置为城镇建新区,将产生建设用地指标的整理项目区设置为拆旧区,组成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立项,立项批复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由城镇建新区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建设用地征收程序组件报征。   (二)用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需要使用整理项目所在区(市)县(不含县城)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依据指标证书所载明的面积就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需要使用整理项目所在区(市)县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由拟使用建设用地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区域内相应位置和面积的建设用地设置为城镇建新区,将产生建设用地指标的整理项目区设置为拆旧区,组成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立项,立项批复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依据指标证书所载明的面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建成后,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将流转合同、补偿安置、流转收益分配等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在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完成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后仍未使用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按当年市政府公布的建设用地指标最低保护价进行回购,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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