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7项措施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2/14 颁布日期: 2020/02/14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0/02/14
颁布日期: 2020/02/14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7项措施的通知 (桂新冠防指〔2020〕41号) 各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的疫情精准防控,统筹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现将《工厂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7项措施和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迅速贯彻落实到位,广为宣传,做到人人皆知。   2020年2月14日   工厂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工厂企业疫情防控实行法人负责制,工厂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复工复产企业要按要求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复工疫情防控责任书,疫情防控不到位的工厂企业不得复工开工。   二、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工厂企业要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详细掌握每名职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全面排查是否接触重点疫区人员等情况。对从区外返回及与确诊或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职工,严格执行14天的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目前仍在重点疫区停留的职工暂缓返岗。   三、严格开展厂区消毒。工厂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厂区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四、严格实行厂区封闭管理。工厂企业要减少厂区进出通道,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体温检测卡口,配备门禁设施和体温检测仪器。严格实行门卫登记检查制度,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严格进出管理,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保留工作台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五、严格落实厂区防疫措施。提倡网上办公、召开网络视频会议。工厂企业要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排班轮岗,或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暂停不必要的会议和所有聚会等活动,做到人员少流动、不聚集、不串岗。尽可能减少一般商务洽谈、人员来访等活动,积极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开展商务交流。   六、严格开展职工日常防护。工厂职工要签订岗位防疫承诺,遵守相关防疫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情况。实行职工体温每日检测制度,在生产区、办公区、宿舍区等合理设置检测点,严格职工体温检测。职工个人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按指定区域或器具存放。提倡企业安排通勤车,车辆要提前做好防疫消毒。集体食堂实行错时错峰分散就餐。   七、严格落实防疫物资保障。工厂企业要备置口罩、消毒剂等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等各类防疫物资。加强防护设施以及日常物资储备,具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设置隔离观察室,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八、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工厂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强化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导致疫情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九、严格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厂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响应机制,落实应急值守、情况报告、物资调配、力量调动等措施。企业要与属地医疗、疾控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属地疾控机构要加强对企业防控工作的指导。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职工,企业应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处理进行指导,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工厂企业疫情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迟报、少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尽量使用信息化手段上报。   十、严格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在厂区大门、人员聚集区域等位置悬挂疫情防控宣传条幅、张贴通告以及利用各类网络平台,加大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以车间、班组为单位,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   一、严格落实建筑工地疫情防控责任。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岗,落实日常防控措施以及项目复工开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开工准备等工作。监理、专业分包等单位要协助落实项目疫情防控措施,并负责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建设单位要统筹组织参建各方落实好各自职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二、严格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相关部门的防控要求。建筑工地要与当地人民政府签定复工开工疫情防控责任书,严格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确保疫情可防可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本地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督促参建各方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细。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建筑工地,应责令其立即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准开复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复工,疫情防控不力,对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疫情情况,以及人为原因导致疫情蔓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实行建筑工地封闭式管理。切实加强建筑工地秩序维护,做到作业区、生活区与外界围挡封闭。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用工实名制台账。工地尽量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并设立进出人员体温检测点。对进出工地的所有人员、车辆登记造册,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配置体温检测仪,对进入工地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如有发烧、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一律不得进入工地。   四、严格加强防控知识教育。将相关疫情防控知识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在工地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海报,或通过微信、广播等方式进行宣传,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自我防控意识和个人防护能力。   五、严格落实防护保障物资。各工地要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开工后工人返岗人数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体温检测仪器、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设备,并建立防疫物资储备使用台账,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   六、严格实行开工、复工审核制度。确需开工或复工的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条件,经当地指挥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工、复工。不具备相应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或复工。对未经同意擅自开工或复工、未建立疫情防控制度、未落实人员疫情防控管理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七、严格加强建筑工地人员管理。建筑工地开工时不搞开年饭,不召开大型会议。开复工前,要逐一对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对目前仍在疫情较重地区尚未返程的务工人员,要劝导暂留当地,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岗。要督促建筑工地的外省区人员主动向社区和本单位报告,并督促其按要求自抵达项目所在地起,居家隔离或在项目工地设置的隔离区观察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等异常状况后方可返岗。   八、严格做好建筑工地作业区管理。设立专职卫生员,建立人员日常健康监测台账,施工作业区要设置体温检测点,及时掌握人员健康情况,发现有疑似症状者应立即隔离并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所有进场作业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佩戴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作业工具,尽可能做到专人专用。根据情况采取分班、分组、分区施工等方式,减少班组之间的交叉,作业人员要按规定佩戴口罩,保持1.5米以上的防疫安全距离,尽量避免大规模群体作业。要定期开展施工现场环境清洁整治。配送材料、物资等的外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车上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驾驶室,货物、物资由项目部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要利用现有设施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区,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居住。   九、严格加强建筑工地生活区管理。加强工地环境消毒防疫,每天对建筑工地内的办公、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人员聚集区或公共区域做好清扫、通风和消毒消杀等工作。生活污水化粪池要做好消毒防疫工作,不具备条件的,要设置专门的污水收集装置,并做好转运、排放管理和消毒防疫工作。严禁偷倒乱倒垃圾,要设置专门的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定点收集桶。工人宿舍设置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住宿人员要尽量避免人员过度聚集。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不食用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私自在工地宰杀、处置家禽,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地食堂应采取分餐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   十、严格执行疫情信息报送和值班值守制度。建立疫情防控每日报告制度,项目从复工之日起,实行“零报送”机制,每天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并尽量使用信息化手段上报。加强工地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工地有关情况,出现疫情按要求及时处理和上报。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及公共交通工具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   一、严格联防联控机制。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运输企业等单位制定完善疫情防控预案,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明确乘客体温检测、发热乘客移交、站场和交通工具消毒等措施执行程序和具体要求,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码头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严密的管控措施,在人员出入通道设置体温检测设备或使用快速红外线测温仪,在抵达大厅设置医疗咨询台和隔离场所,全面落实人员体温检测、留观、发热人员移交、隔离、环境消杀等防疫措施,严防输入性疫情发生。   三、严格规范公共交通管控。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规范管理客运班线、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因疫情防控需要确须实施停运、调整线路等措施的,要依法报批。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应当制定应急运输的服务保障方案,保障重点人群、特殊群体、重要物资运输需求。   四、严格做好通风换气工作。日常情况下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飞机机舱、高铁及地铁车厢、汽车等相对密闭环境,可以适当增加空调换风功率,提高换气次数,定期清洁处理空调滤网;短途客车、公交车等有条件开窗的公共交通工具,有条件时可开窗低速行驶,在停驶期间应当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五、严格落实卫生防护措施。进一步加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候车(机)大厅等人员聚集的场所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对车辆、飞机、船舶、列车等交通工具通风、消毒、卫生清洁等,提供安全卫生出行环境。交通运输服务工作人员和乘客必须严格落实戴口罩、量体温等要求。   六、严格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机场、车站、港口码头要以图例、标语等形式加强疫情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切实提高工作人员自我防控意识。要指导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环境消杀等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岗位到人、责任到人、措施到人。积极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对于反映的疫情线索及时追踪核查。   七、严格发布航班车次动态。疫情防控期间,各航空公司、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码头对有关航班、车次、轮渡进行调整的,要及时提醒广大旅客关注航班、车次动态。   八、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机场、车站、港口码头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在岗在位,不得擅自离岗,有失职、渎职和其他违规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九、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要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落实好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迟报、少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如发现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必须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十、严格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设卡检测、值班值守、应急保障、卫生防疫等工作开展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导致疫情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旅馆、酒店、餐饮店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   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旅馆、酒店、餐饮店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是本单位(店、馆、所)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按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开业、复业前要按规定与当地人民政府签定复工疫情防控责任书,严格按要求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   二、严格加强出入管理。尽可能只设一个出入口,出入口处要设立体温检测点,出入人员一律戴口罩并测量体温。发现有疑似症状的,按要求及时报告。旅馆、酒店要提醒住客尽量减少外出,尽量不接待访客。   三、严格信息登记管理。旅馆、酒店对所有入住宾客,要如实进行登记,并建立完善台账,妥善保存登记信息。对未经14天观察期的重点疫情地区来桂人员,应指引其前往所在地隔离观察点实施集中隔离观察,不得接受其登记入住。   四、严格卫生和清洁消毒。旅馆、酒店、餐饮店要严格落实卫生要求,全面做好清洁、通风、消杀及食品安全等各项工作。每日须对门厅、楼道、电梯、楼梯、地面、墙壁、卫生间、餐厅、台面、桌椅等公共部位及公共接触物品进行消毒清洁。每个区域使用的保洁用具要分开,做到专区专用、专物专用,避免交叉污染。公共用品用具严格执行一客一换一消毒。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五、严格加强餐食服务管理。鼓励增加线上平台外卖服务。餐厅要加大餐桌设置距离,距离应当保持1.5米以上,避免人员过于集中。尽量引导宾客同一方向进餐、独桌进餐,封闭性的包厢原则上不得开放。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并做好造册登记。严禁生、熟食品混放,不得提供生食肉制品,严禁违规提供野味菜肴。加工制作食品应彻底烧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加工制作人员要严格操作规范,保持个人卫生,避免徒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厨房操作间要保持环境卫生清洁,餐具要保持清洗消毒。厨余垃圾要按规定分类处置,及时清理。   六、严格从业人员管理。返岗人员必须主动向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和返岗前14天外出情况,对有重点疫情区域旅行、居住史的,要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对目前仍在疫情较重地区尚未返回的务工人员,要耐心劝导其暂留当地,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岗。工作人员实行每日身体健康检测,建立检测记录本。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隔离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七、严格控制营业规模。禁止承办各类群体性聚餐、聚会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就餐人数,提倡实行分餐制,引导通过到店堂打包、送餐、网络订餐等方式提供餐饮服务,避免人群接触和聚集,防范疫情传播。提倡使用手机扫码点餐、结账,人工点餐、结账时应保持合理间距。   八、严格内部培训和宣传。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个人防控知识和能力,培训对象要覆盖全体工作人员。要通过宣传海报、滚动字幕等方式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提醒宾客佩戴口罩,注意保持个人卫生。   九、严格做好经营场所秩序管理。要加强对经营场所的合理规划和布局,疏导人流,避免人员过于集中。提醒客人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乘坐时要加强引导,错峰乘梯。有条件的要设置隔离区,出现疑似症状时,按要求进行隔离。要加强巡查检查,督促员工、提醒客人做好自身防护。   十、严格加强监督检查。旅馆、酒店、餐饮店要加强对自身防控措施的检查,强化薄弱环节防控力量。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通风、消洁消毒、体温监测、现场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   一、严格疫情防控责任。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织牢防控网、阻断传播链”的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和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制定防控工作方案,落实专人专班负责,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责任,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严格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强化阵地意识,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实行封闭管理,高等学校实行划区划片管理,并坚决做到“***律”,即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门,师生员工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和检测体温,对发热、咳嗽者一律要求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所有场所设施暂停向社会开放,图书馆、体育馆、学生活动中心等室内场馆暂停开放;学生食堂推行分餐制,减少人员聚集。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进出必须实名验证并检测体温。   三、严格校园消杀防疫。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防护制度,落实防护措施。做好体温测量仪、消毒剂、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对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卫生间等重点区域和场所进行消杀防疫。   四、严格落实师生员工健康管理机制。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师生员工健康档案,安排专人对师生员工的健康状况、假期出行和参加聚会情况逐一进行统计核查。严格落实开学前居家观察14天的要求,确保一个不漏、一个不少。对仍在重点疫情防控地区的师生员工应通知暂不返校。对假期留校或已提前返校的师生员工,做好疫情防控管理和监测工作。开学后,严格落实学生晨午检制度,做好体温、体征监测。做好师生员工因病缺课缺勤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因病缺课缺勤人员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隔离期限确认证明后,方可返校。   五、严格校园疫情管控。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健康观察场所,高等学校设置独立隔离区,发现疑似状况的人员先行隔离观察,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及时安排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六、严格实施线上教学。延迟开学期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指导学生学习使用由教育部门组织开发或推荐的公共教育资源,确保“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在原计划正式开学日之前,学校不得提前开始新学期课程网上教学。网上教学过程中要注意青少年身心健康,适当把握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长。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按要求一律暂缓开展线下服务。   七、严格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联防联控机制,主动加强对接疫情防控有关部门,取得专业技术支持,确保联防联控工作有序开展。   八、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要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认真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及时、真实、准确报告有关情况,严禁迟报、少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九、严格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没有严格落实延期开学、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等要求的,责令马上整改纠正。对不担当、不作为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十、严格宣传教育引导。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预防教育,张贴戴口罩、测体温、勤洗手等宣传标识,提醒防疫注意事项,增强师生员工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完善校园家庭沟通渠道,及时通报学校防控情况和传达有关要求,确保家长、学生情绪稳定。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教育引导师生员工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   一、严格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的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疫情预防,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养老机构负责人作为机构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制定有效防控方案,组织实施、周密安排,全力保障机构内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严格实施机构封闭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实行封闭管理。除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外,一律不安排亲友探访、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因家庭无力照顾等特殊情况确需返回机构的春节回家老年人和拟新入住老年人,如果没有疑似症状且没有在15日内接触疫区人员或接触有感染症状人员等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禁止进入情形的,可经医学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返回机构入住。   三、严格落实疫情监测报告。各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要认真做好老年人的健康监测和防护工作,每日安排专人对机构工作人员、老年人测量体温,做好询问登记,落实好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加强营养和血压、血糖等指标的监测,规律用药,做好慢性病防控。对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的老年人建立明细表格(包括日期、姓名、性别、年龄、活动区域、体温等信息),并立即通知老年家属。   四、严格加强进出人员管理。各养老机构要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家属发布养老机构防控疫情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急需送入机构的物品和药品由工作人员检查、消毒后转交老人。对特殊情况(老年人病重、病危、病故、失能由亲属长期陪伴照顾等)到访家属做好登记核查、体温检测、协助消毒、配戴口罩等工作。因特殊情况到访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和路线活动,并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五、严格做好日常安全防护。各养老机构要加强管理,防止接触疫区人员或有感染症状人员上岗。要加强机构内的室内通风、清洁卫生、消毒灭菌、废弃口罩处理等感染控制工作,提前预留观察房间。取消院内聚餐、文娱等集体活动,有组织、分批次地开展户外活动。严格落实登记备案、晨检晚检制度。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活禽野味,食物做到彻底煮熟,生熟食品分开,严格落实食品留样检测制度,确保老年人食品安全。   六、严格做好应急响应处置。各养老机构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落实好领导带班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迟报、少报、漏报、瞒报和谎报。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的疫情,保持信息畅通,全力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一旦发现院内人员有疑似症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疾控机构诊断。一旦出现确诊病例,立即协助转送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协助疾控机构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和流行病等调查并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检测,随访健康状况,指导其监测自身情况变化,随时做好记录。   七、严格清理整治环境卫生。各养老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对老年人入住区域、垃圾箱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水、污物,消除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做好养老机构内消毒工作。要按照科学预防、积极防治的要求,尽量减少在密闭环境开展活动,教育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注意勤洗手、戴口罩,做好个人卫生防护。   八、严格做好老人心理慰藉。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使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加强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调节,纾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积极做好和家属的沟通解释工作,缓解家属紧张情绪,争取家属理解和支持。   九、严格落实防控物资保障。各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统筹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备置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必需的防控物品。各养老机构要加强防护设施以及日常物资储备,具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设置隔离观察室,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十、严格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联防联控,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及风险隐患,立即督促整改。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任务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有失职行为人员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会议管理“十严格”   一、严格落实会议主办方的防控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会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召开会议谁负责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原则,做好疫情期间的会议组织安排、应急管理、疾病预防、卫生消杀等工作。   二、严格会议举办。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召开、推迟或减少召开集中会议,可召开可不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可通过视频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一律采用视频或电话会议召开。确需召开的大型集中会议,按照会议管理规定,报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并缩短会议时间。除疫情防控培训外,不得召开培训类会议。   三、严格人员健康检查。会议主办方在会前必须了解参会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如有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乏力、腹泻等症状者一律禁止进入会场;在会场入口实行进门测体温制度,做好参会人员、服务人员健康监测;会议期间,发现可疑症状,需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及时安排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按防疫有关要求,做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与隔离相关工作。   四、严格会务安排。强化会场实名签到管理,建立参会人员记录档案,确保进入会场人员可查。参会人员实行分散就座,座位保持足够间隔,建议1米以上。   五、严格会场消杀防疫。会议主办方会前、会后要对会场进行全面清洁与消毒。对会场公用扶手、门把手、座椅、电梯等人员经常接触部位要重点进行清洁消毒,并注意保持会场内自然通风,禁止使用中央空调系统,必要时采用机械通风,会场内禁止吸烟。   六、严格会议服务和保障。会议主办方应明确通知参会者自备并规范佩戴口罩,同时配备一定量的备用口罩。会场要配备安全卫生的瓶装水,会前会后要做好水杯消毒。召开视频会议时,视频会议系统所在单位要做好视频系统日常维护和使用技术支持,保障视频会议正常运行。会议期间需要安排用餐的,会议主办方应注意饮食安全与卫生,采用分餐制、错峰就餐等形式,避免聚集就餐,并加强对餐具的消毒及管理。   七、严格参会人员及服务人员卫生防疫。参会人员、服务人员进入会场应主动配合会议主办方进行测量体温,并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用过的口罩需集中弃置指定的垃圾桶统一处理,不可随意丢弃。   八、严格会务人员培训。加强对会议管理、服务人员疫情防控知识、应急能力培训,切实提高会议疫情防控、处置能力。   九、严格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必须强化责任,严格按要求组织会议,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会议管理水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违反疫情防控期间会议管理要求的,责令马上整改纠正。对屡教不改、引发疫情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严格宣传教育引导。会议期间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预防宣传教育,提醒参会人员防疫注意事项。在会场张贴戴口罩、测体温、勤洗手等宣传标语或设置宣传栏,营造人人防疫、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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