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营单位产品环境管理的通知
沪环土〔2019〕183号
各有关单位、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强本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营单位产品环境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改、扩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其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以下简称“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项目环评时应明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标准。
二、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营单位应不断提升产品质量,落实污染防治各项措施,严格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经营单位生产的产品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经营单位应执行相应质量标准。尚未达到“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产品,作为过渡阶段,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环评要求,加强对产品去向的管控,生产的产品质量应满足环评时的要求,并逐步提升到“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产品质量不能满足环评要求、自行降低标准的产品按危险废物管理;环评中没有明确产品质量要求的,企业应尽快自行制定产品质量标准。
三、按照上述要求,需要自行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的经营单位应依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和不低于现有产品质量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及利用方案,优先对标“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并在两个月内提交市固废管理中心。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在经营单位提交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后,告知企业到质监部门备案并进行换证,并将相关标准纳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管理。
四、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不得自行降低产品质量标准,每批次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并记录台账,对不满足质量标准的产品应返回生产或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在线填报去向跟踪信息。换证时,经营单位应将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实施情况和产品去向情况纳入“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并如实报告。
五、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营单位应在9月30日前按上述要求将所有产品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及利用方案报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纳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范围。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