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执行全国海关价格资料联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北京海关;进口商品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日期: 1993/11/01 颁布日期: 1993/11/20
颁布机构: 北京海关;进口商品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日期: 1993/11/01
颁布日期: 1993/11/20

北京海关关于下发《北京海关执行全国海关价格资料联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北京海关

文号:      京关征〔1993〕367号

发文日期:  1993年11月20日

施行日期:  1993年11月01日


业务二处、十八里店办事处、计算中心、首都机场海关:

为更好地执行海关总署《全国海关价格资料联网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我关研究制定的《北京海关执行全国海关价格资料联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海关执行全国海关价格资料联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海关执行全国海关价格资料联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关价格资料管理,并通过网络及时报送我关价格资料,提高价格资料的时效性,根据《全国海关价格资料联网管理办法>(试行)及<全国海关价格资料联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关各业务现场应按以下范围收集价格资料:

l、本现场首次进口的商品的价格;

2、本现场常见的、大宗(单票货值在十万美元及以上)商品的价格;

3、关税处指定的商品的价格;

4、其它有参考价值的商品的价格。

对所收集的价格资料,要求规格型号齐全,归类正确。

第三条 本关各业务现场每旬逢三(即三日、十三日、二十三日)之前将数据传送到关税处。各业务现场每旬报送的数据:不得少于50条。

关税处每旬逢四(即四日、十四日、二十四日)之前将各现场报送的数据进行整理、合并,传送到总署计算中心,并取回由广州价格中心整理后传送到总署计算中心的数据。

上述日期,逢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 本关各业务现场应指定两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现场价格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传送、接收和维护工作。该专职或兼职人员的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关税处备案。

被授权可以调阅本系统价格资料的有关人员,应增强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所调阅的价格资料。

第五条 总关计算中心负责网络软件的安装、调试及维护:协助关税处做好各业务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解决网络传送中的技术故障。

第六条 关税处每月三日,统计上月各业务现场报送和被总关采纳的资料数量,并形成文字信息,报总关办公室,由由,公室通报全关。

有关业务处科应将本现场专、兼职审价人员报送价格资料的工作,作为一项考核内容,定期予以奖惩。

第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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