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日期: 2002/09/03 颁布日期: 2002/09/03
颁布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日期: 2002/09/03
颁布日期: 2002/09/03
*注:本文已被《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2002)》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 第五条第二款“区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园中园收费及景区收费,对在园内举办的各类临时性展览、游乐等活动,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调整景点门票价格,确需设立或调整的需报市物价局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园中园门票、联票需与景点普通门票分别出售,供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搭售。”修订为两款即:“区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不得设立园中园收费及景区收费。”“游览参观点举办的各类临时性展览、游乐等活动,原则上不得调整景点门票价格,确需调整的需报区县政府批准。各游览参观点在大门处出售联票等票种需与景点普通门票同时摆售,供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搭售。” 2. 第五条第四款“区县物价部门审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须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1.2米以下儿童免票、持老年证的老人实行半价、大中小学生凭有效证明半价优惠(不含成人教育)’等优惠措施,并可在此基础上扩大优惠范围。”修订为“区县物价部门审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须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1.2米以下儿童免票、持老年证的老人实行半价、大中小学生凭有效证明半价优惠(不含成人教育)、离休人员凭离休证免票、持有社会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凭证半价优惠’等优惠措施,并可在此基础上扩大优惠范围。” 关于印发《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为进促首都旅游经济发展,规范区县管理的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现将《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试行)   1998年、1999年、2000年市物价局连续发布了《关于北京市远郊区县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2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八区区属公园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396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95号),不断改革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体制,形成了目前市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物价部门管理、区县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区县物价部门管理的两级管理的格局。这是完全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管理重心下移”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内在的要求的。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区县物价部门合理安排本区县所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起、虚高定价、质价不符等问题的发生,切实运用好价格杠杆,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促进首都旅游经济发展、有利于游览参观点价值补偿、在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确保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需要。   (二)规范区县物价部门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定价原则和审批程序,维护区县游览参观点的价格秩序并保持其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市由区县物价部门进行价格管理的文物景点、自然风景区、人文景观、城镇公园等不同性质的游览参观点。   三、定价原则   (一)质价相符   1、区县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实事求是地严格审核景点的实际投资,确定合理的投资回收年限,根据合理的费用支出核算景点的经营成本,并评估景点投资效果,确保游览参观点的价值补偿;   2、区县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考虑游览参观点自身的性质、规模、知名度;   3、区县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考虑游览参观点的服务水平、服务内容、服务质量。   (二)比价合理 区县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从北京作为首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深入对本区县、本市其他地区、国内其他省市同类景点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好同类景点的比价关系。   (三)适度从严 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园景点,要充分考虑周边市民经常性支出的承受能力,适度从严审定门票价格,价格水平适当从低。   (四)充分考虑广大居民日常休息、锻炼的需要,对现有免费开放的城镇绿地公园继续坚持免费开放。   四、审批程序   1、申请 新建游览参观点要将实际投资、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市场调研等内容,现有游览参观点要将实际追加投资、经营费用的实际增加、服务内容的完善情况及制定或调整景点门票价格的意见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 区县物价部门对景点所报请示的内容深入景点进行实地调查,按照规定的定价原则认真审核,参照全市其他同类景点的门票价格,考虑游人的承受能力、景点的性质,审核并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抄送市物价局。   3、听证 对于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或有教育基地性质的公园景点及潭柘寺、戒台寺、银山塔林、居庸关长城、幕田峪长城、红螺寺、水关长城、司马台长城、云居寺、北京西山国家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应根据市政府1998年5号令的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从严核定价格。   五、管理要求   1、区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原则上不得高于国家及市物价部门管理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不得过于频繁,调幅不得过高。   2、区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园中园收费及景区收费,对在园内举办的各类临时性展览、游乐等活动,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调整景点门票价格,确需设立或调整的需报市物价局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园中园门票、联票须与景点普通门票分别出售,供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搭售。   3、区县物价部门应督促游览参观点不断完善景区建设,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充分发挥游览参观点的服务功能、教育功能,使游客切实感到物有所值、质价相符。   4、区县物价部门审批游览参观点大门票价格时须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1.2米以下儿童免票、持老年证的老人实行半价、大中小学生凭有效证明半价优惠(不含成人教育)”等优惠措施,并可在此基础上扩大优惠范围。   5、区县物价部门应督促游览参观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将景点门票价格、优惠措施及优惠票价(含团队)、服务范围、内容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在明显位置公布张贴。   六、加强监督   (一)区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景点存在的下述问题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或相应核减景点门票价格:   1、景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景点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游客;   3、景点只收费不服务;   4、景点擅自制定提高门票价格;   5、景点擅自减少全市统一的优惠措施;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二)市物价局对于区县物价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如出现下述问题,致使游人反映强烈,将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并进行通报批评:   1、门票价格调整过高;   2、门票价格调整过于频繁;   3、不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召开听证会;   4、擅自设立园中园收费、景区收费;   5、擅自批准现有免费公园收费;   七、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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