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岛市 |
适用领域: |
反洗钱 |
生效日期: |
2007/03/05 |
颁布日期: |
2007/03/05 |
颁布机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岛市 |
适用领域: |
反洗钱 |
生效日期: |
2007/03/05 |
颁布日期: |
2007/03/05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青证监发[2007]44号)
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现将中国证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文件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明确反洗钱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义务,增强反洗钱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分别于2007年1月1日、3月1日实施,各单位应组织学习,明确责任,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提高反洗钱法律意识。
二、依法建立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开展反洗钱工作,及时向反洗钱行政监管部门报备
各单位按要求建立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后,应及时向反洗钱行政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备案。在具体业务中,严格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当对相关可疑业务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报告。
三、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行政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的部署,自觉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青岛市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管并认真配合检查工作。
各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分别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和青岛证监局稽查处联系。联系电话为:青岛人行反洗钱处:80896019、80896553;青岛证监局稽查处电话:85798513、85798512。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