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反洗钱
生效日期: 2006/07/10 颁布日期: 2006/07/10
颁布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反洗钱
生效日期: 2006/07/10
颁布日期: 2006/07/1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7月10日 银办发[2006]160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音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是人民银行反洗钱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第五条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包括非现场检查档案和现场检查档案。   非现场检查档案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报表、非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商业银行反洗钱制度报备等资料。   现场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取证记录、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检查意见书、资料调阅清单等。如后续处理有行政处罚的,还应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在反洗钱案件调查工作中涉及的可疑交易线索及相关移交材料,调查函,调查反馈意见书,核查报告及报表,其他部门请求协查的函件及反馈材料,情报会商纪要和相关决定,洗钱线索及案件举报材料,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声像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永久保存的档案包括已判决案件的相关资料等;长期保存的档案包括可疑案件线索及相关资料、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相关记录等;其他档案资料短期保存。  第三章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归档整理    第七条 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合理分类,顺序归档,保存齐全,内容完整。资料较多的同类档案,可以分卷,但需依据时间先后顺序注明各卷序号。   第八条 反洗钱非现场检查档案可按被监管对象的类别建档保存。   反洗钱现场检查档案可按项目和被检查对象建档,每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完成立卷工作。   反洗钱案件材料应做到案结卷成。跨年度的案件档案,在案件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 整理完毕的档案应装订整齐,不得漏页或纸张参差不齐。   对破损的档案材料应及时修补,不得在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上加批注或任意涂改。   需要归档的资料文件应字迹工整,书写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的书写材料起草签批归档材料。   第十条 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应逐件编制档案目录,一式三份,一份随档案装盒,放在卷内首页,一份存档备查,另一份随档案一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一条 档案整理装订结束后,应及时装盒。档案盒封面的正面应填写归档材料全称、年度、形成单位、保管期限等要素,侧面填写档案简称、年度、盒号等要素。  第四章 反洗钱监督检查和案件协查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应妥善保管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保管和借阅。反洗钱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在离岗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由相关负责人监督移交过程并签章确认。   第十四条 反洗钱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确保档案的安全,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借阅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审批手续,建立反洗钱档案单及反洗钱档案复印审批单(见附1、附2)使用制度。   查阅人应认真填写反洗钱档案借阅单。查阅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借阅档案,不得转借、遗失、撤换、撕页、拆卷,不得在原件上勾画、涂改、污损等,确保反洗钱档案的完整性。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翻印、发表、泄露档案内容。需复印的材料,必须填写反洗钱档案复印审批单,经反洗钱工作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第十六条 借阅、复印、摘抄涉密反洗钱档案时,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移交与销毁    第十七条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每两年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次。   第十八条 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移交时,移交方应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并与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时,应由移交方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档案名称、盒数、件数、起迄时间、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第十九条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按下列程序销毁:   (一)由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保管部门和反洗钱工作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今后工作仍有使用价值的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应适当延长保管期限;对不再有保管价值的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应编制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销毁清册,核对销毁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迄时间、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档案保管部门和反洗钱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在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人民银行各级机构销毁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应经本级主管行领导审批。   (四)销毁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时,应由反洗钱工作部门、档案保管部门、保密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销毁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前,监销人应按照反洗钱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并将销毁清册永久保存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对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反洗钱档案借阅单   2.反洗钱档案复印审批单   附1   反洗钱档案借阅单 序号 借阅日期 档案盒号 档案名称、文号 借阅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归还日期 归还人签字 密级   附2   反洗钱档案复印审批单 档案名称 复印部门 复印人 复印份数 复印时间 密级 分管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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