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加强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甘肃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02/24 |
颁布日期: |
2006/02/24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02/24 |
颁布日期: |
2006/02/24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21号)
武威、金昌、张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大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力度,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使有限的水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2005年第6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强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为了解决石羊河流域地下水严重超采问题,该流域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全部上收至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石羊河流域管理局”)。凡属旧井改造(指在原井位上清洗井壁、更换设备)和报废机井需重新改造启用的,以及变更取水井位的,应由流域内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石羊河流域管理局审批。
二、加强对流域内现有机井的统一管理。流域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机井进行全面普查,明确各机井的井位、井深、开采层位和取水量,并将普查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送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统一登记造册,建档管理。
三、严格控制新打机井。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依法划定石羊河流域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取水,禁采区内原则上不得新打机井。对确需新增取水的,应当按照确保必要的生活用水、严格控制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四、切实压缩地下水开采量。流域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石羊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层层分解落实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和削减量指标,采取关闭机井、以电控水等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压缩地下水开采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五、加强对流域内凿井资质的管理。流域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将凿井单位的资质等有关资料于今年4月底前移交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由石羊河流域管理局重新登记。凡未登记的,不得在流域内从事打井作业。
六、依法开征农业灌溉地下水水资源费。为了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依照《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征流域内农业灌溉地下水水资源费。使用地下水的农业灌溉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流域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地下水管理,积极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工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