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报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3/21 |
颁布日期: |
2008/03/21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3/21 |
颁布日期: |
2008/03/21 |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报送工作的通知
(甘环监察发〔2008〕9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94号,省环保局以甘环办发〔2008〕1号文件已转发各地)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一)的日常监管,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染减排项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国控污染源,要定期开展常规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整理好有关环境监察和监测资料,以备国家和省上实地核查。
二、各地务必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www.12369.gov.cn”网站,填报《COD监测与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和《SO2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有关信息,于每年6月8日前和12月8日前,向省环监局报送本辖区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
三、各地要充分认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要点解读》(见附件二),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网上报送有关信息,对不按时上报信息、信息报送质量差或虚报信息的单位,省环保局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联系人:曹兴、刘智 联系电话:0931-8413116
电子邮箱:gsepi@12369.gov.cn
附件:
一、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略)
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要点解读》 (略)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