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1/14 颁布日期: 2013/11/14
颁布机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1/14
颁布日期: 2013/11/14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环发〔2013〕250号) 各市州环保局、统计局、公安局、农牧局,甘肃矿区环保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5号),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可靠,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省农牧厅制定了《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统计局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农牧厅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   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可靠,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统计范围包括工业源、生活源(含机动车)、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分年报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以下简称“国控源直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月至12月。国控源直报主要统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核算方法依据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以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分类分规模畜禽养殖数量、能源消耗量、煤炭消费量、发电量、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和增长速度、机动车新注册和转入量等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核算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根据日常督查情况核算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项目减排量,基于排放基数、新增排放量、新增减排量核算统计排放量。   第五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由省、市(州)、县(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环境统计数据由调查对象负责填报,企业名称、产品产量等信息要与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一致。重点调查单位应建立完善污染源排放信息管理档案,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台账,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实际运行效果,按照环境统计规定和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如实填报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及相关信息,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统计规定,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数据逐级审核汇总,如发现问题,应要求调查对象改正并重新填报。对于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各级统计部门、公安部门、农牧部门应及时将核算期(半年、全年)所需的有关数据提供给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统计局数据经国家统计局评估后,应将核算期(半年、全年)所需的全省及分地区宏观经济数据提供给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数据表格见附件1-2),每季度全省及分地市重点行业产品产量数据应于下季度25日内提供给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数据表格见附件3)。   省公安厅应及时将核算期(半年、全年)全省及14个市州分车型机动车保有量、新注册车辆、车辆转入、车辆转出以及车辆注销(含强制淘汰)等相关数据提供给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数据表格见附件4-10)。   省农牧厅应及时将全省及14个市州核算期(半年、全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量、养殖专业户饲养量等相关数据提供给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数据表格见附件11-12)。   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的分析应用,按季度编写减排统计专项报告,分析和预测总量减排形势,并上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半年)全省污染减排核查所需宏观经济主要统计指标表   2.年度(半年)各市州污染减排核查所需宏观经济主要统计指标表   3.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行业产品产量数据统计表   4.全省及14个市州机动车车辆汇总表   5.全省及14个市州机动车新注册车辆明细表   6.全省及14个市州机动车转入车辆明细表   7.全省及14个市州机动车注销车辆明细表   8.全省及14个市州机动车转出车辆明细表   9.全省及14个市州“黄标车”和各类车辆区域限行或尾号限行情况明细表   10.全省及各市州机动车免检车辆明细表   11.全省畜禽规模养殖情况统计表   12.市畜禽规模养殖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年度(半年)全省污染减排核查所需宏观经济主要统计指标表 指  标 单 位 上年 (上年半年) 当年 (当年半年) 一、经济增长情况     1、GDP 亿元     2、GDP增长率 %     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亿元     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 5、规模以上行业工业增加值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亿元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亿元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亿元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亿元 非金属矿采选业 亿元 其他矿采选业 亿元 农副食品加工业 亿元 食品制造业 亿元 饮料制造业 亿元 烟草制品业 亿元 纺织业 亿元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亿元 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造业 亿元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亿元 家具制造业 亿元 造纸及纸制品业 亿元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亿元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亿元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亿元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亿元 医药制造业 亿元 化学纤维制造业 亿元 橡胶制品业 亿元 塑料制造业 亿元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亿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亿元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亿元 金属制品业 亿元 通用设备制造业 亿元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亿元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亿元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亿元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亿元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亿元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亿元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亿元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亿元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亿元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亿元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亿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亿元 - 二、人口增长情况(全年)     1、城镇人口 万人     2、城镇人口增长率 %     3、城镇化率 % 三、能源消费情况     1、全社会煤炭消耗量(全年) 万吨     2、规模以上电力行业原煤消费量 万吨     3、万元GDP能耗(全年) 吨标煤/万元     4、万元GDP能耗下降比例 %     5、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所占比例(全年) %     6、全省火力发电量(半年数据为规模以上) 亿千瓦时     7、规模以上钢铁行业煤炭消耗量 万吨 8、规模以上水泥行业煤炭消耗量 万吨 9、燃气消耗量(全年) 万立方米 10、规模以上电力行业燃气消耗量 万立方米 四、主要能耗产品产量     1、生铁 万吨 2、粗钢 万吨     3、水泥 万吨     4、水泥熟料 万吨 5、焦炭 万吨     6、十种有色金属     (1)铜 吨     (2)电解铝 吨     (3)氧化铝 吨     (4)铅 吨     (5)锌 吨     (6)镁 吨     (7)钛 吨     7、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 吨 8、印染布总产量 万米 9、建筑陶瓷总产量 万吨 10、平板玻璃总产量 万吨 11、现有石化企业原油加工量 万吨 12、新建石化企业原油加工量 万吨   附件2   年度(半年)各市州污染减排核查所需宏观经济主要统计指标表 地区 地区生产总值 (现价) 规模以上工业 增加值 城镇人口 规模以上工业煤炭消耗量 规模以上工业天然气消耗量 规模以上工业电力行业煤炭消耗量 规模以上工业钢铁行业煤炭消耗量 规模以上工业水泥行业煤炭消耗量 亿元 亿元 万人 万吨 万立方米 万吨 万吨 万吨 上年(上年半年) 当年(当年半年) 当年(当年半年) 同比增幅(%) 上年(上年半年) 当年(当年半年) 上年(上年半年) 当年(当年半年) 上年(上年半年) 当年(当年半年) 上年(上年半年) 当年(当年半年) 上年(上年半年) 当年(当年半年) 上年(上年半年) 当年(当年半年) 兰州市                                 嘉峪关                                 金昌市                                 白银市                                 天水市                                 武威市                                 张掖市                                 平凉市                                 酒泉市                                 庆阳市                                 定西市                                 陇南市                                 临夏州                                 甘南州                                 甘肃矿区                                 全省 合计                                   附件3      年1-   月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行业产品产量数据统计表 机制纸及纸板(吨) 印染布(万米) 生铁(吨) 粗钢(吨) 水泥(吨) 水泥熟料(吨) 本月止累计 同比增长% 本月止累计 同比增长% 本月止累计 同比增长% 本月止累计 同比增长% 本月止累计 同比增长% 本月止累计 同比增长% 甘肃省 兰州市 嘉峪关 金昌市 白银市 天水市 武威市 张掖市 平凉市 酒泉市 庆阳市 定西市 陇南市 临夏州 甘南州 甘肃矿区   附件4   全省及14个市州机动车车辆汇总表 类型 新注册车辆数(辆) 转入车辆数(辆) 注销车辆数(辆) 转出车辆数(辆) 载客汽车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载货汽车 微型 轻型 中型 重型 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摩托车 普通 轻便 合计   附件5   全省及14个市州机动车新注册车辆明细表 车 辆 类 型 号牌号码 车辆型号 使用性质2 车辆类型3 车辆识别代号(VIN号)4 初次登记日期 燃料种类5 载客汽车 微型 出租车 汽油 其他 其他 汽油 其他 轻型 出租车 汽油 柴油 其他 汽油 柴油 中型 公交车 汽油 柴油 其他 汽油 柴油 大型 公交车 汽油 柴油 其他 汽油 柴油 载货汽车 微型 汽油 柴油 轻型 汽油 柴油 中型 汽油 柴油 重型 汽油 柴油 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摩托车 普通 轻便   注:1、包括民用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类。2、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3-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只对公交客运(C)和出租客运(D)填写此项。3、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4-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4、对无VIN号的老旧车辆,可用车架号代替。5、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9-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6、应填入省、地级市信息,按公安部要求填写。7、应填入省、地级市信息,按公安部要求填写。8、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14-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9、强制注销车辆填写此项,按照公安部标准GA329.2-2005规定填写。   附件6   全省及14个市州机动车转入车辆明细表 车 辆 类 型 号牌号码 车辆型号 使用性质2 车辆类型3 车辆识别代号(VIN号)4 初次登记日期 燃料种类5 转入地6 载客汽车 微型 出租车 汽油 其他 其他 汽油 其他 轻型 出租车 汽油 柴油 其他 汽油 柴油 中型 公交车 汽油 柴油 其他 汽油 柴油 大型 公交车 汽油 柴油 其他 汽油 柴油 载货汽车 微型 汽油 柴油 轻型 汽油 柴油 中型 汽油 柴油 重型 汽油 柴油 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摩托车 普通 轻便   注:1、包括民用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类。2、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3-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只对公交客运(C)和出租客运(D)填写此项。3、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4-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 4、对无VIN号的老旧车辆,可用车架号代替。 5、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9-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 6、应填入省、地级市信息,按公安部要求填写。 7、应填入省、地级市信息,按公安部要求填写。 8、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14-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 9、强制注销车辆填写此项,按照公安部标准GA329.2-2005规定填写。   附件7   全省及14个市州机动车注销车辆明细表 车 辆 类 型 号牌号码 车辆型号 使用性质2 车辆类型3 车辆识别代号(VIN号)4 初次登记日期 燃料种类5 注销原因8 强制报废期止9 载客汽车 微型 出租车 汽油 其他 其他 汽油 其他 轻型 出租车 汽油 柴油 其他 汽油 柴油 中型 公交车 汽油 柴油 其他 汽油 柴油 大型 公交车 汽油 柴油 其他 汽油 柴油 载货汽车 微型 汽油 柴油 轻型 汽油 柴油 中型 汽油 柴油 重型 汽油 柴油 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摩托车 普通 轻便   注:1、包括民用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类。2、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3-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只对公交客运(C)和出租客运(D)填写此项。3、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4-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4、对无VIN号的老旧车辆,可用车架号代替。5、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9-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6、应填入省、地级市信息,按公安部要求填写。 7、应填入省、地级市信息,按公安部要求填写。8、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14-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9、强制注销车辆填写此项,按照公安部标准GA329.2-2005规定填写。   附件8   全省及14个市州机动车转出车辆明细表 车 辆 类 型 号牌号码 车辆型号 使用性质2 车辆类型3 车辆识别代号(VIN号)4 初次登记日期 燃料种类5 转出地7 载客汽车 微型 出租车 汽油 其他 其他 汽油 其他 轻型 出租车 汽油 柴油 其他 汽油 柴油 中型 公交车 汽油 柴油 其他 汽油 柴油 大型 公交车 汽油 柴油 其他 汽油 柴油 载货汽车 微型 汽油 柴油 轻型 汽油 柴油 中型 汽油 柴油 重型 汽油 柴油 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摩托车 普通 轻便   注:1、包括民用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类。 2、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3-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只对公交客运(C)和出租客运(D)填写此项。3、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4-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4、对无VIN号的老旧车辆,可用车架号代替。5、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9-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6、应填入省、地级市信息,按公安部要求填写。7、应填入省、地级市信息,按公安部要求填写。8、按照公安部标准GA24.14-2005规定的代码填写。9、强制注销车辆填写此项,按照公安部标准GA329.2-2005规定填写。   附件9   全省及14个市州“黄标车”和各类车辆区域限行或尾号限行情况明细表 “黄标车”区域限行面积 各类车辆区域限行面积 各类车辆尾号限行面积 城市建成区面积 上半年单车限行天数   附件10   全省及各市州机动车免检车辆明细表 新入户的免检轿车类产品: 入户的小型微型客车免检: 全省 全省 兰州市 兰州市 嘉峪关市 嘉峪关市 金昌市 金昌市 白银市 白银市 天水市 天水市 武威市 武威市 酒泉市 酒泉市 张掖市 张掖市 平凉市 平凉市 庆阳市 庆阳市 定西市 定西市 陇南市 陇南市 临夏州 临夏州 甘南州 甘南州   附件11   全省畜禽规模养殖情况统计表   年   年上半年 增长比例(%) 生猪出栏 规模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生猪合计 奶牛存栏 规模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总计 肉牛出栏 规模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肉牛合计 蛋鸡存栏 规模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蛋鸡合计 肉鸡出栏 规模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肉鸡合计 总计   注:五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只(存栏)、肉鸡≥50000只(出栏)。五类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 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100头(出栏)、500只≤蛋鸡<10000只(存栏)、2000只≤肉鸡<50000只(出栏)。   附件12     市畜禽规模养殖情况统计表   年   年上半年 增长比例(%) 生猪出栏 规模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生猪合计 奶牛存栏 规模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总计 肉牛出栏 规模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肉牛合计 蛋鸡存栏 规模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蛋鸡合计 肉鸡出栏 规模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肉鸡合计 总计   注:五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只(存栏)、肉鸡≥50000只(出栏)。五类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 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100头(出栏)、500只≤蛋鸡<10000只(存栏)、2000只≤肉鸡<50000只(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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