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7/09/27 |
颁布日期: |
2017/09/27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7/09/27 |
颁布日期: |
2017/09/27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穗环〔2017〕142号
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已于2017年6月21日经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根据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申请。
二、请各单位认真梳理本单位负责的环评经批准但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情况,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已建成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在验收过程中,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请各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将验收报告及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原环评审批部门,纳入日常监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