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环字〔2008〕124号 关于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的要求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现就我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的分类 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进行排污申报, 领取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根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分两种,分别是《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 1.《许可证》适用于已经正式投产、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排污单位,作为允许其依法排污的凭证。遵循排污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许可证》分两类企业进行管理: 一类是对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管理企业的发证(以下简称“总控发证”)。区环保局将根据上级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本区环境的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行业范围和控制因子,并根据区域排污总量余额、排污单位排污状况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最大允许量。近期,我区暂对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排放较多的排污单位实施该两项指标的总量控制。对纳入“总控发证”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总控企业”),许可证副证设在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册》内页,列明具体允许排放量。 另一类是对其他排污单位的发证(以下简称“排污发证”)。该类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副证不列明具体允许的排放量,也不纳入总量控制管理,暂时只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浓度控制。 2.临时许可证只适用于建设项目试生产至正式投产期间,作为允许建设项目临时排污的凭证,不列明具体允许的排放量。《临时许可证》不设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若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的,有效期与批准试生产的期限一致。 二、管理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规划科技科负责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排污总量分配发证。 区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排污总量控制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量的核定,并根据核定的排污量核算总控企业全年的排污量,对超证排污的单位提出处罚意见;对纳入信息公开管理范围的超标或超证排污的企业,依法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名单,并要求其在本区主要媒体公布自身环境信息。 综合管理科负责对纳入环保信用管理范围的超标或超证排污的企业,按环保信用分级标准评价为环保警示、环保严管等级,依次以黄牌、红牌标示。 法制教育科负责对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及其他环保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制工作。 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的比对分析,根据环保局的要求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总量控制企业的排污量核定 1.各总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做好排污生产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日运行记录,每季度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排污监测和燃料含硫量监测(国控排污单位、减排项目的单位以及重点污染源每月一次),并在每季(月)度结束后五日内按要求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表》报区环境监察分局。企业应自行复印一份妥善保存,作为环境统计、年度排污申报等环境管理的主要参考依据。区环境监察分局对企业上报的数据可进行现场核查,但必须为排污单位保守商业技术秘密。 2.区环境监察分局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和监督检查情况,按下列方法核定各总量控制企业的实际排污量: (1)核算废水排放量。参考企业申报数、水费单、历史数据、产品产量和经检定且当期正常运行的排污口自动流量计量装置的累计数值。自动流量计量装置未安装或运行不正常的,按用水量扣除产品带走部分后的90%计算。 (2)污染物各控制因子排放浓度核算。按当期委托监测或监督性监测的浓度计算,并参考自动监测数据。委托监测是指排污单位自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的监测;监督性监测是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排污情况和管理需要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进行的监测。当季既有委托监测又有监督性监测的,优先采用监督性监测的数据或分段计算。 (3)燃烧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按当季(或半年)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排放浓度或燃料含硫量,并结合当季(月)经区环境监察分局核定的排污单位申报的燃料用量计算,并参考自动监测数据。如排污单位当季(月)上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的燃料含硫量来源清楚、有效的,则核算的燃料含硫量参考申报的数据计算。采用与燃料含硫量相关的物料衡算法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时,若排污单位安装了脱硫治理设施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且当期运行正常的,按脱硫治理设施的实际脱硫效果计算脱硫率,即 脱硫率=(处理前浓度-处理后浓度)÷处理前浓度×100% 若能按规范采用烟气洗涤吸收、在燃料中合理加入经环保部门认可的脱硫添加剂等脱硫措施,而且上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及支撑材料能清楚说明脱硫有效的,可按所用脱硫措施的去除率计算其二氧化硫去除量。 (4)总控企业逾期不按规定提交《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而致使无法按时计算实际排污量的,由区环境监察分局直接核定其当期排污量。 3.区环境监察分局按核定的实际排污量向排污单位邮寄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单位如有异议,必须在收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复核申请的,依法不予受理。区环境监察分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维持或变更排污量的复核决定,并邮寄送达《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区环境监察分局根据最终核定的排污量依法向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 4.对于废水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的企业,如果生产废水全部进入集中处理厂,又没有废水以外的废气等其他污染物排放的,不要求报送《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各企业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水量由废水集中处理厂在每月报送《排放污染物申报表》的同时提供,区环境监察分局根据管理要求,实行不定期计算每家企业的排污量,对于超量排污的,实行限制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污水排污费只对废水集中处理厂征收,对排入的企业不再征收。 四、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理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区环保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总控企业的处罚办法如下: 1.区环境监察分局对总控企业全年度实际排污量每年结算一次, 由各季度排污收费核定的实际排污量累计而成,对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其中罚款额度按污染物排放超证率确定。 超证率=(实际排污量-许可证允许量)÷许可证允许量×100% 2.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二氧化硫超证排放的,罚款额度为: (1)超证率不大于20%的,罚款1万元; (2)超证率大于20%、不大于30%的,罚款1.5万元; (3)超证率大于30%、不大于40%的,罚款2万元; (4)超证率大于40%、不大于50%的,罚款2.5万元; (5)超证率大于50%、不大于60%的,罚款3万元; (6)超证率大于60%、不大于70%的,罚款3.5万元; (7)超证率大于70%、不大于80%的,罚款4万元; (8)超证率大于80%、不大于90%的,罚款4.5万元; (9)超证率大于90%的,罚款4.8万元。 3.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化学需氧量超证排放的,罚款额度为: (1)超证率不大于30%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的罚款; (2)超证率大于30%、不大于60%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 (3)超证率大于60%、不大于90%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的罚款; (4)超证率大于90%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 4.对于既超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又超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分别处罚。 5.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企业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总控企业不免除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区环保局对没有按照规定执行有关环境管理制度的,依法责令改正。对拒报、瞒报、没有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没有按要求安装排污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拒领排污许可证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并予以处罚。 五、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换证、注销 1.申领。建设单位向区环保局提交的建设项目试产申请文件同时作为临时许可证的申请文件,规划科技科经查核符合要求的发给临时许可证;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向区环保局提交的正式投产申请文件和《顺德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同时作为许可证首次申请的材料,规划科技科在批准正式投产的同时发给正式许可证,有效期从发证日起至下一次正常换证年度。 2.换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临近期满时,区环保局提前通知持证的单位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同时提出换证申请。区环保局对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排污单位换发新证,对排污超标、超证的单位,提出限期治理。对总控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和区环境监察分局历年核定的数据(包括燃料使用量、排水量等)作为换证时排污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3.注销。因破产、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在破产、关闭后15日内,到区环保局规划科技科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环保局可自行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后,未申请延续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达到规定条件不予延续的; (3)排污者被依法终止的; (4)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5)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