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佛山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4/01 |
颁布日期: |
2010/03/01 |
颁布机构: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佛山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4/01 |
颁布日期: |
2010/03/01 |
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佛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二○一○年三月一日
佛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号),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进一步明确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权限及有关审批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1.公路(含高速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桥梁,码头(危险品码头除外)、仓储、物流,航道工程,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工程;
2.现代农业项目,灌区,水库及水库除险加固,堤围加固,防洪排涝工程,地下水开采;
3.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除外);
4.学校,医院,疾病控制中心,体育场(馆),楼堂馆所,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三)市内重大污染的项目,即由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造纸、化工、酿造、酶制剂、酵母、化学药品制造(化学合成、生物工程类除外)以及进入经审查通过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建设的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线路板)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四)跨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可能造成跨区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按规定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属市内重大污染的项目。
(二)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送输变电工程项目。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号章)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市委托的事项再进行委托。
五、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须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二)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包括送输变电工程项目)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三)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属市内重大污染的项目。
六、化工(含石化)重污染行业项目,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进行审批。化工(含石化)重污染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以及生产水性涂料、水性树脂、日用化学产品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不入化工基地。
七、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项目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审时间另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八、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分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