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颁布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6/05/01 颁布日期: 2016/03/15
颁布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6/05/01
颁布日期: 2016/03/15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 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厅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并已通过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迳向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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