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我局对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
本《名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同时废止。
附件: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
一、跨镇街(园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镇街(园区)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镇街(园区)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饮料制造;烟草制品;日用化学品制造;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卫生;旅游开发;灌区工程、防洪治涝工程;等级公路;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干散货、件杂、多用途、通用、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四、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水性涂料、水性油墨、润滑油、润滑脂、肥料、日用化学品等制造以及单纯分装、单一化学品水溶液配制除外);砖瓦制造、玻璃制造、陶瓷制品;燃气发电、生物质发电;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二)涉及以下工艺的建设项目:酸洗、磷化、钝化、蚀刻等金属表面处理;新增总VOCs排放量0.5吨/年及以上的喷漆(汽车维修行业除外)。
(三)电镀、漂染、鞣革、造纸、水洗、湿法印花等企业的变动构成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位于环保专业基地除外)。
(四)锅炉(余热利用、10吨/小时及以下的使用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除外)。
五、除电镀、漂染、鞣革、造纸、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发电、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外,符合经有审查权的环保部门审查通过的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以上第三点、第四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由环保分局审批。
六、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100吨及以上项目。
七、涉核与辐射建设项目:
(一)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单台雷达探测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二)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和废渣处理、贮存、处置及再利用项目。
八、本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按规定由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委托环保分局审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保护厅。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