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颁布机构: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8/01/01 颁布日期: 2017/12/01
颁布机构: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8/01/01
颁布日期: 2017/12/01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绿色发展,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吉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4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