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农机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8/28 |
颁布日期: |
2007/08/28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农机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8/28 |
颁布日期: |
2007/08/28 |
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水利、农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渝府发[2007]87号)精神,市局对《重庆市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修改完善当地工作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为了更好地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渝府发[2007]87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农业机械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405号)
(五)《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六)《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七)《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
(八)《重庆市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 (渝办发[2004]318号)
(九)《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渝府发[2007]87号)
三、农机事故分类
(一)特别重大农机安全事故(I级):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二)重大农机安全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机安全事故(Ⅲ级):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安全事故(IV级):造成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处置原则
(一)逐级报告原则
各地发生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农机局报告事故情况。市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即刻向市政府及市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一般应每隔6小时续报一次事故处置情况。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二)统一指挥原则
根据当地政府指示和部署,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救援力量,落实责任,科学组织,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三)优先保护群众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有效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千方百计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及时抢险原则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启动预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机事故抢险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抢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实施快速应急响应和快速抢险,相关部门、救援机构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发生地,相应的救援抢险设备也必须迅速到达,以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五)属地管辖和分级处置原则
按照事故发生地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化和分级处置。
1.发生IV级以下的农机安全事故,由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局备案。
2.发生Ⅲ级以上的农机安全事故,所在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发生地,主要领导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迅速组织抢救,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接报后, 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同时迅速启动预案,及时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和指导事故处理。
(六)妥善处理善后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在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尽快开展善后处理工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对一”的承包安抚等工作措施,落实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切实关心受损群众,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五、组织机构
重庆市农机管理局成立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规处)、管理处、安监处、计财处、纪检监查室、监理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重庆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庆市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农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当地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
六、启动预案
市局一旦接到市政府指示,或者接到区县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报告,按《重庆市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有关规定,立即启动本预案,市局负责人和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并果断有序地指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一)区县局报告。各地发生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农机部门负责人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工作。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
(二)市局报告。市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即刻向市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
(三)现场保护。在现场指挥机构的指挥下,按职责规定参与做好现场组织协调,准确把握事故全面情况,保护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疏散群众,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果断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四)组织抢救。按照现场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现场救护,全力抢救伤员,尽最大努力抢救人民群众财产,尽量减少伤亡和损失。
(五)后勤保障。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交通、通讯、救护救援装备和各种抢救物资及时到位,保障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善后处理。依据调查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界定政策,妥善处理事故善后,维护社会稳定。
七、事故调查
按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一)事故调查组织
1.发生IV级以下的农机安全事故,由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农机管理局备案。
2.发生Ⅲ级较大农机安全事故,按管辖和隶属关系由当地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市局协助参与组织调查处理。
3.重大、特别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调查处理。
4.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组参与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责任事故或者非责任事故);
3.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的经过;
4.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的性质;
7.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的主要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八、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并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农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废止。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联系电话:67855785
67730469
67855686(夜间及节假日)
传真电话:67855318
67855785